宜昌市夷陵區“8·26”一般大型游樂設施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8月26日13時許,在宜昌市夷陵區小溪塔街道南津關村的西陵峽快樂谷景區(以下簡稱“快樂谷景區”)蹦極項目處,發生一起一般大型游樂設施墜落事故,致使1人重傷,截至2025年10月16日,直接經濟損失18.36萬元。經市政府組織屬地和相關部門核查認定,本起事故為大型游樂設施安全責任事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的相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市市場監管局于2025年10月16日牽頭成立了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依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TSG 03—2024)的相關規定,經現場勘查、資料審查、調查取證、綜合分析以及技術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與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給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議。
一、事故基本情況,2025年8月26日13時許,在快樂谷景區的蹦極項目中,一名游客在蹦極過程中落水,受重傷后經救治已無生命危險。
二、事故發生單位以及設備概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具體情況
事故大型游樂設施產權所屬單位、使用單位和事故發生場地均為宜昌西陵峽快樂谷旅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樂谷旅游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07070971170。該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法定代表人周某,注冊資本為2900萬元,公司注冊地址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小溪塔街道南津關村,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主要從事休閑觀光旅游服務;游樂園服務;游覽景區管理服務;旅游項目投資管理、經營;蹦極、攀巖、高臺跳水、飛天滑索、戶外拓展服務等。
快樂谷旅游公司在國家風景名勝區、4A級旅游景區西陵峽口風景區內投資建設了快樂谷景區。景區內經營的項目包括:三峽蹦極、懸崖蹺蹺板、懸崖飛輪、懸崖漫步、飛天滑索、快樂飛翼、峽谷滑道、峽谷秋千、真人CS野戰、戶外拓展、快樂山莊及龍泉洞等。其中,涉及特種設備的項目共有7個,特種設備7臺,分別為三峽蹦極、快樂飛翼、峽谷滑道、飛天滑索、懸崖蹺蹺板、懸崖飛輪和360懸崖擺錘。
(二)事故相關人員情況
1.周某,男,群眾,時任快樂谷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事故發生后,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2.黃某武,男,群眾,快樂谷旅游公司安全主管、特種設備安全總監,負責公司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周某旭,男,群眾,快樂谷旅游公司安全副主管、特種設備安全副總監,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A類別,有效期2025年7月至2029年7月。
4.方某勇,男,群眾,快樂谷旅游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A類別,有效期2025年7月至2029年7月。
5.王某林,男,群眾,快樂谷旅游公司員工,三峽蹦極項目主管,具體負責三峽蹦極、飛天滑索等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Y2類別,有效期2024年9月至2028年8月,在該蹦極項目累計工作13年。
6.宋某新,男,群眾,快樂谷旅游公司員工,為三峽蹦極項目現場操作人員(蹦極教練),負責對游客全身安全裝備以及繩索連接情況進行復核,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Y2類別,有效期2023年12月至2027年11月,在該蹦極項目累計工作近2年。
7.蔡某,男,群眾,快樂谷旅游公司員工,為三峽蹦極項目現場操作人員(教練助手),負責協助蹦極教練對游客全身安全裝備以及繩索連接情況進行檢查,擔任助手崗位3個月。
8.李某生,男,群眾,快樂谷旅游公司員工,為三峽蹦極項目現場操作人員(蹦極教練),負責幫助游客穿戴全身安全裝備,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Y2類別,有效期2024年9月至2028年8月,在該蹦極項目累計工作近1年。
9.鄧某波,男,群眾,快樂谷旅游公司員工,負責蹦極結束后把游客從蹦極繩接到浮臺上。
10.周某萍,女,群眾,三峽蹦極項目體驗游客。
(三)發生事故設備的具體情況
發生事故的設備為蹦極,該設備主要分為蹦極平臺、蹦極繩、接應平臺三部分。蹦極平臺采用鋼結構塔架形式,長41.66m、寬1.8m、高61m(蹦極區域長2.8m、寬3.1m);平臺表面鋪設鐵板,兩側設有鋼管護欄。接應平臺由塑料管鋪設而成,長3.9m、寬2.98m;最下層采用兩端封閉的200mm塑料管,上層采用兩端封閉的63mm塑料管;表面鋪設厚度為4cm的軟膠墊;平臺四周以32mm鋼管(外套軟膠管)制成高42cm的護欄,并通過長4m、寬1.12m的簡易通道與陸地相連。
蹦極設備(含蹦極彈性繩、安全附件、跳躍安全裝備)屬于《特種設備目錄》中大型游樂設施大類下的無動力游樂設施類(以下簡稱“事故設施”);塔架制造單位:宜昌市船舶公司;設備制造單位:北京拒馬公司;注冊代碼:61404205002000050002;制造日期:1999年9月;整機設計使用期限:至2049年9月;設備高度:61m;事故前最近一次定期檢驗日期:2024年10月17日,在檢驗有效期內。
三、事故發生過程以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過程
2025年8月26日中午,游客周某萍在快樂谷景區蹦極過程中落水受重傷。通過調取監控視頻和詢問事故現場相關人員,還原事故經過如下:
12:51:36,游客周某萍抵達快樂谷景區蹦極項目入口處,依照景區安全規范要求,簽署《快樂谷蹦極參加活動者資料登記表》并完成體重核實。
12:56:32,游客周某萍到達全身安全裝備穿戴區,在蹦極教練李某生的協助下穿戴好全身安全裝備。
12:58:47,游客周某萍穿戴全身安全裝備來到蹦極平臺。蹦極助手蔡某檢查其全身安全裝備穿戴情況,并進行扣鎖操作。隨后,蹦極教練宋某新向周某萍詳細講解了蹦極安全注意事項,并檢查全身安全裝備的穿戴情況以及裝備與繩索的連接情況。
13:02:02,在蹦極教練宋某新的指導下,游客周某萍從平臺上主動躍下。
13:02:05,周某萍身上的安全裝備突然脫落,致使她與蹦極繩脫離,隨后發生墜落。
13:02:07,周某萍的身體在空中旋轉了兩圈后,腿部與接應平臺左上角的鋼管護欄發生碰撞,最終落入水中。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接應平臺工作人員鄧某波迅速將傷者從水中救出。緊接著,周某、王某林、方某勇等人第一時間趕到接應平臺,在現場立即采取了緊急救助措施,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隨后,李某生和黃某武等人將傷者送往醫院。13時20分,在夷陵區半島城邦小區路邊與宜昌市夷陵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夷陵醫院”)的120救護車相遇,最終由救護車將傷者送往夷陵醫院進行救治。
根據宜昌市夷陵醫院出具的《急診病例》顯示,13時41分傷者抵達夷陵醫院時,生命體征中脈搏為134次/分,血壓為106/64mmhg,傷者出現創傷性休克。根據《首次病程記錄》顯示,16時38分傷者在救治手術前,生命體征中脈搏為125次/分,血壓為89/58mmhg,出現失血性休克。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傷者達到其他損傷類型中的“各種損傷引起休克(中度)”標準,屬于重傷二級。
13時20分,快樂谷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通過電話向夷陵區文旅局報告了事故情況,隨后,夷陵區文旅局立即趕往現場核實情況。14時15分,夷陵區文旅局通過電話向夷陵區人民政府報告了相關情況。16時40分,夷陵區文旅局向夷陵區人民政府提交了書面報告。20時39分,夷陵區人民政府通過電話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了事故情況。21時37分,夷陵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值班人員通過“宜昌市突發事件一體化應急聯動處置平臺”向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報送《西陵峽快樂谷景區1名游客受傷》情況。21時45分,夷陵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值班人員通過“宜昌市突發事件一體化應急聯動處置平臺”向市應急局同步報送《西陵峽快樂谷景區1名游客受傷》情況。
四、人員傷亡、設備損壞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人員傷亡情況。此次事故導致周某萍1人重傷,其左右脛腓骨、胸5椎體橫突、多根肋骨、左右股骨均發生骨折。傷者于9月1日從夷陵醫院轉至宜昌市中心人民醫院(西陵院區)接受治療,10月5日又從該院轉至武漢健嘉康復醫院進行康復治療。
(二)設備損壞情況。事故中的蹦極設備完好無損,未出現斷裂情況,也未對周圍環境造成損害。
(三)直接經濟損失。截至2025年10月16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8.36萬元。
五、事故原因以及性質認定
(一)事故調查情況
根據現場詢問、現場勘查、視頻監控和查閱資料,相關情況如下:
事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
快樂谷旅游公司為強化安全管理,總經理周某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任命黃某武為特種設備安全總監,周某旭(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證件)為特種設備安全副總監,方某勇(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證件)任特種設備專職安全管理員。公司內部分為運動一部和運動二部,管理不同的游樂項目,蹦極項目屬于運動一部管理,部門主管負責人為王某林(持有特種設備大型游樂設施作業人員證件)。
快樂谷旅游公司編制了《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種設備使用安全風險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管理制度》等企業內部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編制了《蹦極跳操作程序》等特種設備的現場安全操作規程并組織實施。編制了《特種設備應急預案(蹦極)》,并于2025年8月底前開展2次蹦極項目應急救援演練,同期開展6次安全教育培訓、7次風險隱患大排查大整治。
快樂谷旅游公司運動一部每日上班前均對三峽蹦極項目的全體員工開展每日安全檢查和日常教育培訓,對身體不適的員工及時安排輪崗。工作期間,嚴禁工作人員攜帶手機上崗,工作人員通過對講機保持通信暢通。
按照《蹦極跳操作程序》要求,跳臺教練應根據游客體重調整設備,在“8”字鋼環上鎖定沖擊繩,檢查升降繩、卡賓環、滑輪、D型鋼環、卷帶、繩索是否完好;之后,跳臺教練和助手再檢查一遍。接著,跳臺教練將彈性繩與坐式安全帶連接,檢查坐式安全帶、卡賓環、卷帶以及手上標記與繩索標記是否一致;最后,跳臺教練和助手再依次檢查一遍。
屬地政府及監管部門監管情況。
事故發生地屬于宜昌市夷陵區小溪塔街道,小溪塔街辦依據屬地管理職責,對其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開展監督檢查,協助夷陵區政府有關部門或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事故發生地屬于旅游景區,夷陵區文旅局作為夷陵區文旅行業的主管部門,依據“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文旅行業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事故涉及的設備屬于特種設備大型游樂設施,夷陵區市場監管局及其派出單位小溪塔市場監管所依法負責該區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對區域內的特種設備管理和使用安全履行監察職責。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在蹦極項目現場,蹦極教練宋某新和蹦極助手蔡某在為游客周某萍進行扣鎖操作時,將全身安全裝備上部卡扣與彈性繩卡賓環連接后,因疏忽大意,未將安全裝備下部卡扣與彈性繩卡賓環連接,導致周某萍在下落過程中身體從安全裝備上部脫離,人體與設備完全分離,最終發生墜落事故。
2. 間接原因。
(1)蔡某存在違章作業行為。作為蹦極助手,蔡某代替教練執行彈性繩與坐式安全帶(即安全裝備下部)的連接工作程序,此舉違反了《蹦極跳操作程序》。在現場,蔡某未能嚴格執行“再檢查一遍”的工作程序,未發現安全裝備下部與彈性繩未連接的情況,進而導致事故發生。
(2)宋某新存在違章作業行為。身為蹦極教練,宋某新未親自執行彈性繩與坐式安全帶(即安全裝備下部)的連接工作程序,違反了《蹦極跳操作程序》。在作業期間,宋某新注意力分散,未能嚴格執行“再檢查一遍”的工作程序,未發現安全裝備下部與彈性繩未連接的情況,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3)快樂谷旅游公司風險辨識不到位,崗位設置不嚴謹。快樂谷旅游公司未能對蹦極項目中的高風險崗位和低風險崗位進行有效區分,未能明確高風險崗位的培訓時長和勝任條件,致使教練和教練助手崗位職責分工界限模糊,項目內人員可自行調整崗位分工,導致事故發生。
(4)快樂谷旅游公司現場安全管理缺失。快樂谷旅游公司在日常檢查中已發現蹦極過程中存在未正確連接卡扣的情況,卻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快樂谷旅游公司未有效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全面排查蹦極項目可能存在的人員操作失誤、設施設備故障等安全風險,也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5)蹦極設備缺少安全聯鎖裝置。快樂谷旅游公司在用的蹦極設備,其風險防范水平高度依賴于操作人員對高風險作業的自控能力,缺少不受人的行為所影響的安全防范措施。
3. 主要原因。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快樂谷旅游公司未在蹦極項目中建立嚴格的崗位管理制度,任由項目人員自行調整崗位分工,致使不具備崗位勝任能力的人員在關鍵崗位操作高風險工作,加之個體疏忽、集體失察,最終導致本次事故發生。
4. 次要原因。
操作人員的個體失職與違章作業。蹦極教練宋某新和蹦極助手蔡某在執行扣鎖環節時,由于未嚴格遵守安全檢查流程,個體疏忽導致未能執行關鍵的檢查職責,從而共同造成了安全裝備未正確連接的問題。兩人在現場均未嚴格執行“再檢查一遍”的安全程序,形成集體失察。
(三)事故性質
綜上,調查組認定,此事故是一起因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風險辨識不足,未對高風險崗位采取足夠防范措施,且個體疏忽、集體失察導致的特種設備一般事故。
六、責任認定以及處理建議
(一)快樂谷旅游公司。未能有效辨識崗位責任風險,未能在蹦極項目中設置嚴格的崗位管理制度,未能有效落實特種設備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違規調整崗位分工的行為缺少有效管理,導致事故發生,對本次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建議夷陵區市場監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二)周某,快樂谷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督促安全管理人員落實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這起事故負領導責任。建議夷陵區市場監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作出行政處罰。
(三)黃某武,快樂谷旅游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總監。未能督促安全員落實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建議快樂谷旅游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嚴肅處理,并將結果報夷陵區市場監管局。
(四)方某勇,快樂谷旅游公司特種設備專職安全管理員。未能督促安全員落實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建議快樂谷旅游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嚴肅處理,并將結果報夷陵區市場監管局。
(五)王某林,快樂谷旅游公司蹦極項目負責人。未能及時制止并糾正項目內人員自行調整崗位分工之舉,對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建議快樂谷旅游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嚴肅處理,并將結果報夷陵區市場監管局。
(六)宋某新,快樂谷旅游公司蹦極項目現場操作人員(蹦極教練)。因違章作業致游客墜落重傷,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夷陵區市場監管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40號令)第二十三條,對宋某新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建議快樂谷旅游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嚴肅處理,將其調離蹦極項目崗位,并將結果報夷陵區市場監管局。
(七)蔡某,快樂谷旅游公司蹦極項目現場操作人員(蹦極助手)。因違章作業致游客墜落重傷,對事故發生負直接責任,建議快樂谷旅游公司按照公司內部規定嚴肅處理,將其調離蹦極項目崗位,并將結果報夷陵區市場監管局。
(八)夷陵區人民政府。8月26日14時15分,夷陵區文旅局通過電話向夷陵區人民政府報告了相關情況,16時40分,夷陵區文旅局向夷陵區人民政府提交了書面報告。20時39分,夷陵區人民政府通過電話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告了事故情況。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規定,存在遲報行為。建議由宜昌市人民政府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九條和《中共湖北省委關于印發〈湖北省黨委(黨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落實主體責任辦法〉的通知》(鄂發〔2020〕12號)規定,對夷陵區人民政府負責人開展約談。
(九)夷陵區小溪塔街辦。夷陵區小溪塔街辦是事故單位的屬地監管單位。2025年1月至8月,小溪塔街辦召開安全生產會議10次,對快樂谷旅游公司開展監督檢查8次,督促其加大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力度。但在檢查中未能發現蹦極人員自行調整崗位分工的行為,未能有效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建議夷陵區人民政府依據《中共湖北省委關于印發〈湖北省黨委(黨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落實主體責任辦法〉的通知》(鄂發〔2020〕12號)規定,對夷陵區小溪塔街辦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開展批評教育、約談。
(十)夷陵區文旅局。2025年1月至8月期間,夷陵區文旅局累計對快樂谷旅游公司開展監督檢查、發布風險提示共計14次,開展景區安全風險評估,并組織2次專題教育培訓,督促快樂谷旅游公司規范景區內安全標志管理。然而,在檢查過程中,未能發現蹦極人員自行調整崗位分工的情況。作為夷陵區文旅行業的主管部門,其貫徹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不到位。建議夷陵區人民政府依據《中共湖北省委關于印發〈湖北省黨委(黨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落實主體責任辦法〉的通知》(鄂發〔2020〕12號)規定,對夷陵區文旅局安全工作負責人及安全股室負責人開展批評教育、約談。
(十一)夷陵區市場監管局。2025年1月至8月,夷陵區市場監管局及其派出單位小溪塔市場監管所累計對快樂谷旅游公司開展監督檢查11次、專題教育培訓4次、警示約談3次、立案處罰1次,依法開展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治理,督促該公司強化新型游樂設施管理及風險自查力度。然而,檢查中未發現蹦極人員自行調整崗位分工的情況,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職責落實不到位。建議由夷陵區人民政府依據《中共湖北省委關于印發〈湖北省黨委(黨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落實主體責任辦法〉的通知》(鄂發〔2020〕12號)規定,對夷陵區市場監管局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負責人、特種設備安全股室負責人和小溪塔市場監管所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約談。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為有效防范類似事故發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一)快樂谷旅游公司整改建議
應認真吸取“8·26”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完善崗位管理制度。對現有特種設備安全崗位開展風險再辨識、隱患再排查。根據風險情況,區分高風險崗位和低風險崗位,明確高風險崗位的培訓時長和勝任條件,明確高風險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流程,嚴禁未經公司授權許可,擅自變更崗位工作內容的行為。積極推進硬件設備改造升級。配合管理部門,積極推進蹦極等高風險特種設備安全聯鎖智慧預警系統的升級建設,提升技術防范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的本質安全性能。對游客詢問登記增加血壓、酒精測試等項目,做到嚴謹規范。優化接應平臺布局與安全水域,降低次生風險。重新開展接應平臺及安全水域的勘測與設計工作,將平臺從當前蹦極點的垂直正下方遷移至側方安全位置,通過設置永久性浮標、防護網等設施,明確劃定并隔離出足夠大小的安全水域,嚴格執行“防止其他船只、人員或危險漂浮物進入”的規定。明確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員職責。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要組織全體從業人員開展安全警示教育,深刻剖析事故發生原因和教訓,以案為鑒,強化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力度,特別增加對新員工培訓頻次,切實增強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業務能力。全面排查整治設備隱患。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需提升專業水平,增強發現隱患的能力,并完善風險辨識與防范措施。必須徹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嚴格按照標準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應全面辨識各類安全風險,深入排查各類事故隱患,并實施閉環整改,確保風險管控在隱患前面,隱患消除在事故發生前面。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及時發現并制止違規操作,防范事故發生。
(二)夷陵區人民政府整改建議
加強安全生產事故上報管理體系建設,暢通信息報送渠道和核查機制,壓縮層層審批時間,明確報告時限紅線,加強對事故等級界定,事故類型判定和傷害程度認定的學習,構建一個責任清晰、反應迅速、監督有力的事故報告體系,堅決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三)夷陵區小溪塔街辦和夷陵區文旅局整改建議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強化行業及屬地監管責任,加強風險辨識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安全檢查的專業性,邀請行業領域專家開展專項幫扶,提高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認識,增強企業的風險辨識能力,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通過舉辦培訓班、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增強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2. 督促快樂谷旅游公司依據事故發生原因落實整改措施,加強對同類景區的行政指導與事故警示,督促轄區內各相關單位開展全面風險排查,杜絕監管盲區。督促企業汲取事故教訓,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扎實落實風險管控雙重預防機制,認真開展日常監督檢查。要深刻汲取“8·26”事故教訓,組織開展一次全面的警示教育活動,充分發揮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確保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人員有所反思、有所提升,扛責上肩、擔當作為,有效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守牢安全防線。
(四)夷陵區市場監管部門整改建議
應進一步強化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將旅游景區大型游樂設施作為日常監管重點,扎實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落實好常規監督檢查計劃,全面掌握轄區內大型游樂設施高風險崗位狀況,督促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厲查處違反操作規程、人員無證上崗等違規行為,堅決整治未經檢驗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等違法行為;推進大型游樂設施和客運索道安全聯鎖智慧預警升級工作,推動提升特種設備本質安全水平,壓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嚴防事故發生。
宜昌市夷陵區“8·26”一般大型游樂設施墜落事故調查組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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