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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甲公司系中央在京單位。被告張建國曾為其職工,與妻子李秀英原為夫妻關系。
1993年,張建國在甲公司系統內工作期間,以成本價購得二號房屋(原單位分配的公有住房),并取得產權證。
2000年1月28日,在未騰退二號房屋的情況下,張建國又與甲公司下屬機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成本價購買位于通州的一號房屋(職工政策性住房),后亦取得產權證。兩套房屋均由張建國夫婦長期居住使用。
2006年,張建國與李秀英離婚,雙方協議將二號房屋歸李秀英所有。
2024年,甲公司向法院起訴,主張:
根據國家及行業政策,職工家庭僅可享受一次政策性住房購買資格;
張建國在已擁有二號房屋且未騰退的情形下,無權再購一號房屋;
故請求:
解除2000年《房屋買賣合同》;
判令張建國、李秀英騰退一號房屋;
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回甲公司名下。
裁判結果
法院裁定:
? 駁回甲公司的起訴。
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騰房等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
本案本質屬單位內部分房糾紛
張建國系甲公司退休職工,其購買一號房屋系基于職工身份參與的單位集資建房或福利分房性質,屬于政策性住房分配范疇。
爭議核心是資格與騰退,非普通房屋買賣
甲公司主張張建國“不具備購房資格”,要求解除合同、騰房、返產,實質是對內部住房分配政策執行問題的異議,而非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商品房交易糾紛。
最高法明確規定此類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應通過行政或單位內部渠道解決
此類歷史遺留的房改房、福利房資格爭議,應由主管部門、上級單位或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法院無權裁判。
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單位福利房、房改房糾紛,法院通常不受理
凡涉及“是否具備購房資格”“是否應騰退原房”“能否再購一套”等問題,均被認定為內部管理事項,不屬于民事訴訟范圍。
即使簽了買賣合同、辦了產權證,仍可能被追溯
政策性住房的取得受嚴格資格限制。若違反“一戶一套”規定,單位日后可依政策主張權利,但只能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離婚不影響單位對資格的追責
即使原住房已協議歸配偶,只要購房時未按規定騰退,仍可能被認定為違規占用福利資源。
維權方向要選對:找單位,別找法院
若單位要求騰房或收回房屋,職工應通過申訴、復議、信訪或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起訴到法院大概率被駁回。
新購房前務必確認原房處置狀態
參與單位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共有產權房等項目前,必須完成原有政策房的騰退或產權注銷手續,避免“雙重享受”風險。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央屬、市屬企業、高校、醫院存在類似歷史房改房問題。無論是單位還是職工,都應優先通過內部制度或行政程序化解矛盾,避免耗費時間精力提起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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