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已經質證過了,上訴到二審就不用再管證據了吧?”不少人打官司都有這個誤區。其實根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明確規定,質證是法院認定證據的法定前置程序,不止一審需要,二審、再審甚至執行程序,只要涉及事實查明,都可能要進行質證。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就用大白話講透不同程序的質證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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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審質證:最全面的“證據大核查”
一審是質證最集中、最全面的階段。不管是原告提交的借條、轉賬記錄,還是被告的抗辯證據,都要一一當庭出示,雙方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充分“挑毛病”。比如你起訴要欠款,對方質疑你微信聊天記錄是偽造的,就在一審質證時當庭辯論,法官會全面核查所有證據的效力。
二、二審質證:有針對性的“重點復查”
二審不會重復一審的全面質證,而是“抓重點”。只有兩種情況需要質證:一是當事人提交了一審沒出現的新證據,比如二審時才找到的關鍵轉賬憑證;二是對一審已經認定的證據還有爭議,比如不服一審對借條真實性的認定。質證只圍繞這兩類情況展開,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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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審質證:補救性的“證據再核查”
再審的質證和二審類似,屬于補救性程序。如果是因為有新證據申請再審,或者認為原審證據不足導致錯判,開庭時就要對這些新證據或關鍵舊證據重新質證。比如再審時發現原審的鑒定意見有問題,就需要讓鑒定人出庭,雙方重新辯論證據效力。
關鍵提醒:不管哪個程序,未經質證的證據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如果法院跳過質證就下判決,屬于程序違法,當事人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你有沒有在二審或再審中遇到過質證的情況?對哪個階段的質證有疑問?評論區說說細節,我來幫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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