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的是勞動價值,年齡不是誤工的禁區,關鍵在于實際收入是否有損失,所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主張賠付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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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史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超車時,其車右后部與同向行駛的田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左側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田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史某負主要責任,田某負次要責任。史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時,田某已69周歲。田某訴至河南省洛陽市嵩縣人民法院,請求史某、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萬余元。雙方對賠償項目中誤工費分歧較大,保險公司認為田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存在誤工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除應當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外,還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費賠償需滿足兩個要件:一是受害人存在誤工時間,需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或經司法鑒定確認;二是受害人實際收入減少,需提供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納稅證明等證據。對于超退休年齡人員,若其能證明事故前仍在從事勞動并獲取報酬,且因傷導致收入中斷,則應支持誤工費主張。本案事故發生時,田某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根據其土地承保證、當地村委證明等證據,可以認定田某發生交通事故前從事農業種植,并獲取經濟收入的事實。法院結合誤工時間等事實,認定應當賠償田某誤工費損失,結合本地區經濟狀況,酌定其誤工費按照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2000元/月計算為宜。
本案中,田某雖已69歲,但積極從事家庭農業種植,并通過農業經營活動,持續獲得穩定、可量化的經濟收入。田某在事故發生時仍具備實際勞動能力并創造著經濟價值,其因事故受傷導致的誤工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判斷誤工費能否成立,關鍵在于受害人是否實際從事勞動并因此次事故導致收入減少,而非機械地以其是否達到某個年齡界限為標準。法院對田某主張誤工費的支持,體現了對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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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李曉璐)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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