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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機動車已成為必備出行工具,隨之而來的交通事故糾紛也愈發常見。事故發生后,不少人陷入“該告誰”“能賠啥”“能不能私了”的困惑,甚至因處置不當錯失維權時機。對于此類問題,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劉劍律師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及裁判規則,整理了交通事故維權核心要點,供大家參考。
事故維權主體與賠償范圍1、權利主張主體的法律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交通事故權利主張主體需區分情形認定:受害人受傷的,受害人本人為權利主張主體;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共同權利主張主體;無近親屬或近親屬不明的,支付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個人可主張權利。
2、責任主張對象的明確范圍
(1)一般情形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保險相關法律規定,可將肇事車輛駕駛人、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責任主體;
(2)駕駛人系執行工作任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可將駕駛人所在單位列為共同責任主體;
(3)車輛為掛靠性質的,參照相關司法解釋,可將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責任主體。
3、法定賠償項目的具體劃分
(1)人身損害未致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可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2)人身損害致殘:除前述項目外,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主張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3)人身損害致死:近親屬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主張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4)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可主張車輛維修費、合理的車輛貶值損失等。
事故“私了”邊界與風險應對1、“私了”適用條件與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定,未造成人身傷亡且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賠償;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符合上述情形的“私了”,系當事人處分民事權利的合法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2、“私了”后反悔的救濟路徑
一般情況下,“私了”達成的賠償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反悔不予支持。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若協議存在顯失公平情形,即賠償數額與實際損失差距明顯,且當事人系因對傷情認知錯誤、未預料后續治療費用等原因簽訂,受損害方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顯失公平之日起,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協議并重新主張賠償。
3、禁止“私了”的法定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存在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不得“私了”: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或準駕不符的;駕駛人涉嫌酒駕、毒駕的;駕駛人涉嫌校車或旅客運輸超載、超速的;機動車無號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號牌的;當事人無法自行移動車輛的;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有證據證明事故系一方故意造成的。
結語:
交通事故“私了”僅適用于無人員傷亡、事實成因無爭議等法定情形,需警惕協議顯失公平風險。賠償追責需先明確權利主體與責任對象,按法定項目主張,禁止“私了”情形務必及時報警,避免處置不當錯失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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