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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復》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30日
法釋〔2025〕15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復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9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就非涉外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等民事案件管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請示我院。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地點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管轄協議無效。
二、當事人通過書面協議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只能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約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管轄協議無效,并按照法律、司法解釋關于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
三、當事人之間的管轄協議未明確約定具體管轄法院,但根據當事人約定的地域,結合案件性質、標的額等能夠依法確定管轄法院,一方當事人僅以未明確約定具體管轄法院為由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當事人約定爭議既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關于仲裁的約定無效,但不影響關于訴訟管轄約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關約定依法確定管轄。
五、因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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