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月29日了解到,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臺《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壓實委托雙方責任,規范食品委托生產行為,著力防范食品安全風險,該辦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清晰界定委托生產范圍。明確食品委托生產為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從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環節的生產活動,并交付所生產食品的行為。將采取商標許可、特許經營、來料加工、貼牌生產等方式委托生產食品的行為,均納入監管范圍。
明確委托雙方資質要求。規定委托方必須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必須具備對受托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的能力、能夠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具備規定資質能力的市場主體不得委托生產。受托方必須依法取得相應類別的食品生產許可,同時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許可范圍、生產能力接受委托。
細化委托雙方責任義務。細化委托雙方在資質查驗、原料查驗、標簽標識、食品安全自查、檢驗留樣、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責任。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受托方實施監督;受托方對生產行為負責,接受委托方的監督。
規范委托生產合同。明確規定合同應包含的食品安全相關內容,禁止通過訂立的委托生產合同,或者假借訂立商標許可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等方式,減輕或者免除委托雙方自身依法應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
建立食品委托生產報告制度。要求委托雙方應當在委托生產合同訂立后十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并對報告內容予以明確,同時要求報告內容變更或合同終止,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加強屬地監管。要求委托雙方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委托生產行為納入日常監管,對委托生產行為開展監督檢查,對相關產品進行監督抽檢。委托雙方不在同一區域的,一方發現問題應及時通報另一方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確保監管協調聯動、無盲區。
加大監管執法力度。針對委托雙方資質不符合要求、未履行委托生產食品報告與檢驗義務、報告時提供虛假信息、委托生產行為違反規定、委托生產產品不合格等不履行法律責任的行為設定相應罰則。要求在查處相關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時,應當“倒查”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等情況,并作為從重情節予以嚴懲。
詳情:《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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