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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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因當事人被羈押導致開庭傳票等文書送達受阻的情形并不少見。
那么,當事人已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法院按確認地址寄送的開庭傳票被退回,這種缺席判決后能再審嗎?
最高院在《呂振玲、洛陽寶元人防防護防化設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羈押,法院仍按其填寫的地址確認書中所載送達地址郵寄開庭傳票被退回,導致該當事人未參與庭審審理。該當事人系因被刑事羈押不能參加本案訴訟,不屬于《民訴法》第144條規(guī)定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法院未依法送達訴訟文書即缺席審判,剝奪了其訴訟權利,違反法定程序,應予糾正。
本案焦點為,二審送達程序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
呂振玲申請再審提出,二審法院在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被刑事羈押不能到庭的情況下,缺席判決,導致相關證據(jù)未質證、當事人基本訴權未得到保障。本院對相關事實進行了調查核實。
經(jīng)審查,韓松琪、吳黎系一審被告,韓松琪同時系一審被告寶元公司、中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一審審理過程中,該二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羈押于河南省洛陽市古城派出所,該二人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中記載的送達地址為公司地址,即河南省洛陽市關林路9號,一審法院按上述地址送達了一審判決,但被退回,《退改批條》載明:“無人簽收,收件人坐牢”。二審法院在此情況下仍按該二人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記載的地址送達開庭傳票,后傳票因“原址查無此人”被退回,導致韓松琪、吳黎以及寶元公司、中先公司均未參與本案的二審審理。
韓松琪、吳黎系因被刑事羈押不能參加本案訴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二審法院未依法送達訴訟文書即缺席判決,剝奪了該二人的訴訟權利,違反了法定程序,應當予以糾正。
綜上,呂振玲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周軍律師提醒,即便當事人此前填寫了送達地址確認書,但若其因被羈押無法接收文書,法院按此送達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法院需通過法定特殊送達方式重新送達,僅在完成合法送達后,當事人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依法缺席判決。若對送達效力、缺席判決適用等問題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制定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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