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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的真正價值,不在于“賠多少”,而在于能否系統性地抬高侵權的底價。
作者 | 陸柒思嶺
導語
一筆始終沒算清的賬
侵權到底貴不貴?
在很多企業的賬本里,答案并不模糊,甚至相當清楚,也算得過來。
當侵權的最壞結果,只是“把不該賺的錢退回去”,
當懲罰性賠償因為賬算不清、故意難證而頻頻落空,
侵權就不再是違法行為,
而是一種被反復驗證過的商業策略。
正是圍繞這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 朱理,
在《中國應用法學》發表了一篇長達一萬多字的實證研究文章,
用真實裁判數據系統性地追問:
懲罰性賠償,在技術類知識產權侵權中,
到底有沒有真正“打疼”侵權人?
結論并不激進,卻足夠冷靜——
威懾效果,遠未完全釋放。
一
第一筆賬
當侵權“算得過來”,守法一定吃虧
在任何市場中,企業都會在心里算一筆賬:
侵權的預期成本 = 被發現的概率 × 判賠的代價
只要這個數字
小于侵權可能帶來的收益,
侵權就不再是道德問題,而是理性選擇。
朱理的研究,從裁判文書網中系統抽取了 331 件技術類侵權案件,
結果非常直觀:
真正支持懲罰性賠償的案件,僅 35 件
整體支持率:10.6%
專利侵權案件中,更低至 5.3%
這意味著什么?
意味著在絕大多數情況下,
侵權行為的“最壞結果”,
也只是補償性賠償。
從商業視角看,這相當于告訴市場:
侵權失敗了,也只是“退票”,
而不是“罰款”。
二
第二筆賬:
懲罰性賠償寫進了法律,卻沒寫進賬本
很多人會反駁一句:
“不是已經有懲罰性賠償了嗎?”
問題恰恰在這里。
制度存在,并不等于成本生效。
朱理的實證結論非常清楚:
在大量案件中,懲罰性賠償并未成為企業決策時的“常態風險項”。
換句話說:
法律已經把“罰則”寫進文本,
但市場并沒有把它寫進預算。
只要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仍然是低頻、例外、保守的,
侵權就始終是一種
可計算、可承受的商業選擇。
三
第三筆賬
為什么有些侵權“罰得動”,有些卻罰不疼?
研究中最有價值的一點,
是把不同技術類型的案件放在同一張賬本上比較。
結果差異極其明顯:
植物新品種侵權:
懲罰性賠償支持率25.5%
商業秘密侵權:
支持率25%
專利侵權:
僅 5.3%
這并不是法官“偏心”,
而是賬好不好算。
植物新品種:權利邊界清晰,侵權路徑單一
商業秘密:侵權人多來自內部,惡意高度集中
專利侵權:技術復雜、邊界模糊,“不確定性”極高
一句話總結就是:
越容易算清賬的侵權,
越容易被罰疼。
四
第四筆賬:算不清賬的地方,懲罰性賠償只能“技術性退場”
朱理在文章中,用數據揭示了懲罰性賠償失靈的三個關鍵卡點:
41.2%的案件
因無法證明故意或情節嚴重,被否
24.3%的案件
因損害賠償基數難以確定,被否
背后其實不是“不想罰”,
而是算不了賬。
損害數額無法量化 → 回退法定賠償
原告只喊口號,不給計算模型 → 法官無從下手
懲罰倍數缺乏穩定指引 → 即便支持,也極度保守
在已支持的案件中:
1–2 倍占近七成
5 倍幾乎消失
懲罰性賠償,在實踐中被當成了一種
謹慎、克制、極少動用的工具。
五
最關鍵的一筆賬
如果“放任風險”不算故意,侵權永遠有安全出口
整篇研究中,最具思想重量的一點,
是對“故意”的重新理解。
朱理明確提出:
懲罰性賠償中的“故意”,不應只限于直接故意,
而應當包括間接故意。
翻譯成商業語言就是:
“我知道可能侵權,
但我不在乎。”
如果這種行為不被認定為故意,
那么企業只需要學會一句話:
“我不知道會這樣。”
懲罰性賠償,就會被制度性架空。
從商業倫理上看,
“明知風險仍下注”,
與“明確要侵權”,
本質上并無區別。
最后發現,當侵權仍是“可計算風險”,創新就不會是最優解
朱理在文末給出的結論,其實非常克制:
懲罰性賠償制度已經在技術類知識產權領域初步落地,
但整體案件數量偏少、倍數偏低、適用規則仍不清晰,
威懾與預防功能尚未充分發揮。
翻譯成一句商業語言,就是:
現在的侵權成本,
還不足以讓人不敢試。
懲罰性賠償的真正價值,
不在于“賠多少”,
而在于能否系統性地抬高侵權的底價。
當有一天:
侵權的預期成本,
明確高于侵權可能帶來的收益
市場會自動做出選擇。
不是因為道德覺醒,
而是因為——
這是最理性的生意。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圖片來源 | Pixabay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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