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網友拼團出游
本想圖輕松自在、性價比高
不料旅游搭子擅自脫隊
同行團友旅行成本增加
最終無奈提前返程
這種情況下
旅游搭子是否應承擔責任?
來看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披露的案例
據介紹,2024年,張某在某網絡平臺上發布了一則招募旅行隊友的帖子,明確寫明從深圳前往新疆共計32天自駕游的具體行程安排、用時、線路、費用平攤等內容。趙某看到網帖后有意加入,于7月22日通過微信與張某取得聯系。
出發前,張某多次通過微信與趙某確認行程和費用。期間,張某向趙某發送《自愿結伴出游安全免責聲明》(以下簡稱《聲明》),載明“本次活動的形式為均攤制……如有參與者中途離隊,應提前告知團隊成員,并自行承擔離隊后的一切安全與責任問題”。趙某對上述約定均無異議。
8月17日,包括張某、趙某在內的4人團隊自駕抵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車市,按計劃進入烏孫古道徒步七天。期間,趙某提前退出徒步活動,8月24日,趙某取回放置在張某車中的行李后,脫隊離開。
因趙某提前脫隊,導致原計劃旅行成本增加,張某與其他成員提前結束行程,改乘飛機返回深圳,未按原計劃自駕返程,實際行程時間為23天。
返深后,張某要求趙某支付旅行產生的車輛損耗費、提前脫隊違約金等費用。對此,趙某未予理會,張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本案為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履行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張某與趙某的網帖截圖、聊天記錄等證據,趙某對張某發布的行程表示同意,對張某發送的《聲明》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同意行程安排,并接受《聲明》中載明的“參與者中途離隊,應提前告知團隊成員,并自行承擔離隊后的一切安全與責任問題”等條款約定。
本案中,趙某于8月24日與張某團隊分開,未按照《聲明》約定提前告知團隊成員,且事后拒絕支付已承諾的回程費用,其行為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違反了誠信原則,已構成合同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一方面雙方合同并未明確約定提前離團的違約金數額,張某也未能舉證證明因趙某提前離團造成損失的具體金額。另一方面,趙某提前離團不僅導致張某提前終止旅行行程,還引發張某更換返程方式從而增加了機票、車輛托運等費用,客觀上給張某造成損失。有鑒于此,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趙某應向張某賠償損失合計2600元。
綜上,法院判決趙某向張某支付賠償款2600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說法
當下,尋找“旅游搭子”出游因性價比較高、可個性化定制等因素愈發流行。然而,網上組團旅游多為個人或無資質的機構組織,以微信、平臺留言等方式約定出游,但各方對于費用分擔、出行安全、違約責任等約定較為模糊簡單,導致糾紛發生時,責任邊界無法厘清。
本案中,趙某在知悉且同意行程安排、費用平攤、提前脫隊有關責任等相關約定后,在行程進行中,未告知隊友提前脫隊,且事后拒絕支付已承諾的回程費用,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故法院判決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提醒,諸如“拼團”“拼車”“拼房”等消費模式,風險因素不確定,建議在交易前與相關方簽訂正式合同,并在合同中對消費方式、金額、責任劃分、違約條款等重要內容進行詳細約定。
消費者可以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合同示范文本庫”網站,查詢和參考相關合同范本,以完善合同內容。交易、履約期間,消費者應注意保存好網絡平臺溝通記錄、各類消費憑證,以便遇到糾紛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