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智慧工程研究會雷鋒精神工作委員會學雷鋒先進人物張添強)
案例:李明(化名)自2013年9月起在遼寧大連市某物業公司上班,該物業公司為了規避員工工齡連續,在十年多時間內先后讓員工與三家關聯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25年6月,某物業公司以李明年齡大了為由,將李明的崗位由業務部調整到保安部,并將李明的工資從每月6000元調整為每月3000元。李明表示不接受,表示公司調整崗位可以,但不能降低待遇,經協商無果,李明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馬銘澤律師向某物業公司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每工作一年給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由于李明提交的勞動合同有三份,但用人單位卻是三家不同的有限責任公司,勞動仲裁以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某物業公司認為,李明先后與三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最后一家是在該物業公司,從合同上看,工作滿3年,且已經到期,只同意給付李明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李明一方認為,自己的工作崗位十年來一直沒有變化,簽訂勞動合同時未注意到用人單位主體變化,且經律師調查,這三家用人單位的投資人都是同一個人,應當認定李明的工齡為10年。
法院組織雙方調解,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最后兩家公司給付李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6000元。
馬銘澤律師表示,如果李明不接受調解,法院只能依照李明最后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認定李明的工齡為3年,之前的因主體不適格,且已經過了勞動仲裁一年的時效,法院亦不會支持。
王金海律師表示,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李明先后與三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情況下,意味著職工與上一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與下一家單位成立了新的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有異議,應當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一年內申請仲裁。因此李明在連續與三家不同單位各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在離職時主張連續工作10年就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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