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仔看到這宗新聞時,其實是有點唏噓的。
香港城市大學的一名副教授,因涉嫌以1000港元賄賂地產經紀(也就是房地產中介),試圖私下取消已經簽署的租房合約,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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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香港經濟日報)
案件近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
這位副教授極力雖否認指控,但整件事,卻把香港社會非常重視的一個價值,再次擺到了臺前——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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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糾紛演變成刑事案件
事情要從2022年11月6日說起。
當天,這位副教授杜某,聯系了一位房地產中介到沙田云頂峰看房。
與業主會面后,他當場簽署了臨時租約,以及俗稱“睇樓紙”的地產代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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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城大副教授
(圖:香港01)
根據合約條款,他需要支付1.6萬港元的月租金和1.6萬港元的押金,共計3.2萬港元。
正常流程下,這筆錢應當在簽約當時或之后很快支付。但當天出現了一個小插曲——業主因為趕時間,沒有當場收取租金和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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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香港01)
按理來說,只要雙方簽署了臨時租約,即使尚未交錢,合約原則上已經成立并生效。
然而,戲劇性的一幕很快發生。
當天下午即毀約
就在簽約的當天下午,杜某突然聯系地產中介,表示自己決定不租了,要求取消合約。
中介隨即告知,根據合約安排,如要取消,需要向業主支付1.6萬港元押金,并向地產代理公司支付1.6 萬港元傭金,合共仍是3.2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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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地產中介
(圖:香港01)
沒想到杜某并不接受這一說法。
他表示自己不知道“即使未付押金,合約也已經生效”,并將責任推到地產經紀身上,認為對方事前沒有清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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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明報)
對此,中介作出反駁。她指出,杜某本身是大學教授,合約是中英對照文本,內容清晰明白,不存在“看不懂”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簽約當天,她已經口頭解釋過相關條款,而杜某也在文件上親筆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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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東網)
在中介看來,這并不是誤會,而是事后反悔。
1000港元“補償金”?
真正令事件性質發生變化的,是接下來的一步。
在雙方僵持之下,杜某向地產中介提出,愿意私下給予1000港元“補償金”,希望對方“按朋友的方式”處理,不要向公司反映,也不要追究合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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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星島頭條)
在中介看來,這并非普通的協商,而是試圖以金錢換取她違規操作,因此當場拒絕。
她認為,這1000港元是希望她違反公司制度、暗箱操作的“好處費”,本質上就是賄賂。于是,她轉頭向廉政公署提出了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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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香港01)
更具爭議的,是杜某隨后的一番說法。
這位副教授甚至語出驚人地表示,在內地,如果雙方有點交情,很多事情可以“私了”;相比之下,香港“什么都一板一眼”,他覺得“真的沒必要”。

這番話,在被原原本本地復述出來,也徹底激怒了中介。
中介明確表示,杜某并非剛到香港生活,卻仍然試圖用另一套邏輯處理問題,完全無視香港的行業規范和法律準則,這種說法既荒謬,也完全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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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香港01)
案件最終被轉介廉政公署處理,并由律政司提出起訴。
庭審焦點:合約何時生效?
庭審期間,辯方,也就是杜某一方,提出了另一種說法。
他指出,“睇樓紙”上標明的合約生效日期是11月7日,而非簽約當天的11月6日;同時,他在11月7日之前仍有一天寬限期支付押金,因此合約應當在7日才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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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法庭線)
如果這一說法成立,那么他在6日下午提出取消,或許還有回旋空間。
但中介方面則堅決否認,表示文件上的日期屬于筆誤,合約在雙方簽字的11月6日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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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明報)
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將押后至明年2月3日進行結案陳詞,杜某在此期間繼續獲準保釋。
“私了”文化在香港行不通
針對案件性質,廉政公署也作出了明確說明。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私人機構雇員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傭金、服務或優待等),以影響其執行職務,即屬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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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廉政公署)
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并處罰款50萬港元。
在香港,行賄絕不是一件可以輕描淡寫的小事。
香港重視契約精神
說到這里,通仔想把話說回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契約精神。
在香港,契約精神并不是一句空話,而是一套深入社會運作的共識。無論是書面合約、口頭約定,還是商業協議,一旦雙方達成,就被視為具有約束力。

重諾守信、履約優先,是很多港人從小到大習以為常的處事方式。隨意反悔、事后討價還價,在這里往往行不通。
更重要的是,香港社會普遍強調規則至上,拒絕潛規則。事情該怎么走程序,就怎么走;該由制度解決,就交給制度,而不是靠“關系”或者“私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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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香港01)
履約并不只是值得表揚的美德,更是最基本的前提條件。規則的價值,在于對所有人一視同仁。
在香港,合約不是形式,規則也不是擺設。這一點,通仔覺得,大家都應該時刻謹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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