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主要看是收誰的禮金,以及收的數額多大了。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多年了,接下來我們展開說一下。
1.我國畢竟是一個人情社會,相互之間有人情往來是正常的。
如果相互之間互有人情往來,而且雙方之間又沒有特殊的關系,那都是正常的,而且還會增添過年的喜慶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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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雙方之間有一些特定的關系,收到的禮金數額又比較大,這就有可能構成受賄,甚至構成受賄犯罪的。
2.如果雙方之間有具體請托事項,且非正常人情往來,那么收受禮金都是可以構成受賄的,至于能否構成犯罪,那就看總額是否達到立案標準的。
不過需要注意,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這個受賄數額是可以累加的。
比如每天收了100元,連續收受300天,累積起來超過3萬元,就可以認定為受賄罪了。
3.那么如果雙方之間沒有具體請托事項呢?
根據2016年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的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由此可見,要構成受賄罪,需要同時滿足如下兩個條件:
第1個條件是雙方之間屬于特殊的關系,這包括兩類,一是上下級的隸屬關系,二是行政管理的因與被管理關系。
當然,只有下級給上級送禮金,才會被認定為受賄,上級給下級多少都是不認定為受賄的(除非有具體請托事項)。
第2個條件是累計數額在3萬元以上(含3萬元)。
當累積的數額比較大的話,就基本上超出了人情往來的范圍,那么就可以按照受賄罪處理了。
不過這個累計的數額的時間不能過長,比如給了10多年,連續加起來超過三萬元,但這種情況下一般就不宜作為犯罪處理了。
同時,如果雙方真的有人情往來,即便數額比較大的話,也不會不易按照犯罪處。,比如在雙方有婚喪嫁娶期間,我給你3萬,但是你一樣也給我3萬。
4.當然,如果本身屬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話,盡量還是過年不要收受任何禮金,穩穩當當的為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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