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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淮陽人民中學食堂承包方舉報校領導”一事,河南周口市淮陽區已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這一被指“從學生飯碗里掏錢”一事,相信當地聯合調查組查清事實后,定將會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人員追究責任。
但從媒體公開的“學生食堂經營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的截圖,相信人們都能夠看到,其中第四項“管理費與餐費”第一款明確,“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納營業額4.5%的經營管理費”,以及第二項明確“管理費每半月支付一次,隨餐費結算同時進行”等,如此明顯違犯國家有關規定的條款,當初經營者為何還要簽訂,而不在簽訂之初就向相關部門舉報,反要等幾年過去,才進行舉報?不能不讓人問個為什么。
或許有人會說,財政部、教育部規定中小學食堂須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伙食費應全部用于供餐成本的規定,是在2022年才下發。淮陽人民中學學生食堂經營管理合同簽訂時,這些規定尚未公開。但從相關規定公開到現在,時間也過去了兩年多,經營管理者為何沒有在規定明確后,和校方商談,依照相關規定,修改經營管理合同?
因為相關報道沒有公開舉報方因何直到現在才進行舉報,但從相關報道公開的情況,我們是否可以猜測,是因為校方自2022年9月至2024年7月,將原合同明確收取的4.5%的經營管理費提高到了15%,數次從學生繳納的餐費中拿走了330萬元,讓經營方不堪重負?
但從時間看,舉報方舉報校方拿走的返點的截止時間為2024年7月,那舉報方在2024年7月為何不進行舉報,而要等一年多后才向紀檢監察部門反映問題呢?
是否可以猜測,舉報方之所以一年多后舉報,是在這一年多內經營方向學校索要有關款項而不得,方才不得已公開舉報了呢?
不管咋樣,正如有關媒體指出的那樣,“餐費被挪作他用”“學生吃的餐食質量必然會下降,甚至有可能導致食品安全問題”,顯然侵害了學生的正當權益,“讓家校關系產生裂痕”。不論校方以“錢款被用于給老師發津貼”等什么理由解釋或推脫,“從學生飯碗里掏錢”怎么都難以說得過去。
青鋒之所以在調查組尚未公開調查結果,并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之前提及上述問題,意在提醒,作為合同簽署方,不論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發現所要簽署的合同涉嫌違規違法,都要堅決不予簽訂的同時,第一時間勇敢地站出來向相關部門反映,或者舉報,將違規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而不應在自己要求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才憤而舉報。
當然,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什么時候都不晚。但早舉報早制止違規違法行為,應該于國于民都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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