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生態環境管理遇見營商環境優化,會擦出怎樣的火花?上海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正用創新實踐給出答案。
從審批“減法”到監管“加法”,從智慧執法到信用賦能,一系列務實改革讓環保要求轉化為發展助力,讓監管與服務同行。
即日起,我們將陸續發布【優化營商環境·生態創新實踐】系列案例,一起見證上海如何以更智慧的治理、更有溫度的服務,護航企業綠色發展,書寫高質量發展中的“綠色答卷”。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區域營商環境,長寧區生態環境局聚焦輻射安全許可領域,積極探索行政審批制度創新。依據市級相關規定,針對銷售、醫療使用ⅲ類射線裝置輻射安全許可業務,推行 “告知承諾制” 審批模式。該模式允許信用良好的申請人以 “一紙承諾”替代“一摞證明”,簡化申請材料,將審批重心從“書面審查”轉向“信用核查”與“事后監管”。自2024年8月正式施行以來,已高效辦結25件告知承諾審批事項,實現即申請、即受理、即決定,大幅壓縮辦理時限,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時,通過建立健全“審批-監管”雙向銜接機制 ,強化事后核查與信用約束,確保了“放得開、管得住”,有力推動了政務服務從 “材料審批”到“信用審批” 的轉變。
一、工作背景
深化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是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政府服務效能的關鍵舉措。在輻射安全監管領域,傳統審批模式存在材料較多、流程繁瑣、時間較長等問題,影響了醫療機構、中小科技企業等單位的辦事效率。為切實解決痛點,長寧區生態環境局主動選擇該高頻事項作為突破口,旨在通過制度創新,簡化前端審批,強化事后監管,探索建立以企業信用為基礎的審批服務新機制。
二、主要做法
一是重塑審批流程,實現“信用承諾”替代“證明材料”。嚴格依據《上海市銷售、醫療使用ⅲ類射線裝置輻射安全許可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試行)》,明確告知承諾制的適用范圍、條件、流程和監管要求,確保改革于法有據、標準統一。申請人可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常規審批程序或告知承諾方式。選擇告知承諾的,在充分知曉許可條件和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只需提交簽字蓋章的《告知承諾書》及核心必備材料,即可免于提交部分以往需反復提供的證明材料。審批部門經形式審查后,認為承諾符合規定,即可當場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最大程度壓縮企業等待時間,實現立等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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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強化審管銜接,構筑“放管結合”閉環體系。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第一時間將申請人承諾內容、許可信息等通過內部平臺推送至執法監管部門,確保監管及時介入、無縫對接。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2個月內,監管科室須對申請人承諾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核查中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或存在違反輻射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并予以相應行政處罰。同時,將失信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筑牢改革風險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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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優化服務體驗,推動“被動審批”轉向“主動服務”。通過政務服務窗口、官方網站、新媒體平臺等多渠道,廣泛宣傳告知承諾制的政策內容、適用條件和便捷優勢,引導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積極選用。編制并發布通俗易懂的辦事指南與承諾書范本,明確告知申請人需要符合的條件、承諾的內容,以及違諾的責任,降低企業理解與操作成本。
三、工作成效
(一) 審批效率顯著提升,企業獲得感增強
自2024年8月實施以來,告知承諾制已成功辦理25件輻射安全許可業務。通過信用承諾替代部分證明材料,申請材料得到精簡,審批環節大幅壓縮,實現了從“來回跑、反復交”到 “承諾即辦、當場拿證” 的飛躍,有效降低了企業和群眾的辦事成本與時間成本,獲得了申請單位的普遍好評。
(二) 監管理念深刻轉變,信用價值凸顯
改革推動監管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移,監管方式從“重材料審核”向“重信用核查與行為監管”轉變。以企業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審批監管模式初步建立,守信激勵作用得到發揮,強化了企業的誠信意識和主體責任。
長寧區生態環境局推行的輻射安全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是一次以信用建設為抓手、深化行政審批制度創新的有益探索,推動了政府治理理念從“重審批、輕監管”向“重信用、強監管”轉變。
供稿:局法規處 長寧區生態環境局
編輯:張玉潔
上觀號作者:上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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