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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周建國與吳秀英于1965年結婚,婚后育有兩名子女:周明(原告)、周華(被告)。周建國于2000年1月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1971年,周建國與吳秀英共同翻建位于原海淀區的平房兩間;1981年,二人又出資新建平房兩間。此后全家一直在此居住。
1996年9月,上述四間平房(以下簡稱“原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周建國作為被拆遷人,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助協議書》,載明:
被拆遷房屋4間;
在冊及應安置人口3人:周建國、周明、周華;
安置房屋兩套:一號房屋(三居室)、二號房屋(一居室),均為公房,初始承租人為周建國。
周建國去世后,兩套房屋承租人變更為吳秀英。2011年,吳秀英將二號房屋承租權轉讓,所得款項用于家庭開支。2022年11月,吳秀英出資9萬余元購買一號房屋產權,現該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周明、吳秀英、周華目前均居住在一號房屋內。
2023年,周明提起訴訟,請求對拆遷協議項下的房屋及拆遷利益進行析產分割,主張其作為安置人口,應享有三分之一份額。
吳秀英、周華辯稱:
原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未成年未出資;
公房承租權非遺產,不能析產;
一號房屋現已登記為吳秀英個人所有,不應再分割。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登記在吳秀英名下的一號房屋歸吳秀英、周明、周華按份共有;
吳秀英占 4/9 份額;
周明、周華各占 5/18 份額;
駁回周明其他訴訟請求(包括拆遷款分割、二號房屋權益主張等)。
三、法院說理
原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子女作為安置人口享有拆遷利益
雖然原房屋由周建國、吳秀英出資建設,但拆遷時明確將周明、周華列為應安置人口,且二人實際居住、戶口在冊。根據當時拆遷政策慣例,安置面積通常會考慮人口因素,故子女對拆遷利益形成有一定貢獻。
拆遷利益包括安置房權益,不因后續產權登記而消滅
一號房屋雖最初為公房,后由吳秀英購買并登記為其個人名下,但其來源系家庭共有拆遷利益轉化,不能因單方購買行為否定其他安置人口的合法權益。
份額分配綜合考量出資與人口因素
法院認定:
原房屋建設主要由夫妻完成,貢獻較大;
子女作為安置人口,對獲得更大安置面積有間接貢獻;
綜合平衡后,確定一號房屋中50%份額源于夫妻財產,50%源于家庭安置利益;
周建國去世后,其遺產份額依法由配偶及兩名子女繼承,最終形成 吳秀英4/9、周明5/18、周華5/18 的比例。
二號房屋已處置多年,相關利益不再單獨分割
鑒于二號房屋承租權已于2011年轉讓,款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周明當庭表示不再單獨主張,法院將該部分利益與一號房屋出資折抵處理,不再另行分割。
拆遷款項不予支持分割
拆遷時周明尚未成年,且款項已用于房屋裝修等必要支出,其要求分割現金補償缺乏依據。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安置人口”身份直接影響拆遷利益分配
即使未出資建房,只要在拆遷時被列為應安置人口(通常需戶口+實際居住),即可能對安置面積或補償享有權益。
公房承租權雖非物權,但轉化后的產權仍可析產
承租公房遇拆遷或房改后取得產權,不能因登記在一人名下就視為個人財產,需追溯其來源是否包含家庭共有利益。
父母一方購買房改房,子女仍可能享有份額
若房改房來源于家庭拆遷安置,且子女為安置對象,即使購房款由父母支付,法院仍可能認定子女享有部分產權份額。
長期居住+戶口在冊=重要權利基礎
在無明確政策文件情況下,法院常以“戶口+實際居住”作為認定安置資格的核心依據。切勿忽視戶籍管理對財產權的影響。
律師建議:家庭拆遷后若未及時析產,極易引發多年后的產權爭議。建議在安置房取得或房改完成后,通過家庭協議或公證方式明確各方份額,避免親情破裂與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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