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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原告孫建國與被告孫建軍、孫建芳、孫建平系同胞兄妹,四人均為被繼承人孫德山與李秀英的子女。
孫德山生前系鐵路系統職工,單位分配其承租位于昌平的一套公租房(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李秀英于2003年1月去世,孫德山于2003年3月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遺囑。
關鍵事實如下:
孫德山去世時,一號房屋仍為甲公司(原單位)所有的公有住房,僅由其承租使用,未取得產權;
2003年4月,經甲公司同意,孫建軍作為孫德山之子,變更為新承租人,并開始繳納租金;
2012年,甲公司啟動房改,允許承租人以成本價購買所租房屋。孫建軍作為承租人,與甲公司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支付約3.5萬元購得一號房屋,并于2013年取得個人單獨所有的不動產權證;
2021年,孫建軍將一號房屋以114萬元出售給他人。
孫建國認為:一號房屋原系父親承租的福利房,屬于父母遺產,四兄妹均有權參與房改。孫建軍私自購房并賣房,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權益,遂起訴要求分得售房款中的28.5萬元。
孫建軍辯稱:父母去世時房屋仍是公房,不屬于遺產;自己是合法承租人,房改購房完全合規,其他兄妹從未提出異議,如今時隔近20年才起訴,實因眼紅售房款。
另兩名子女孫建芳、孫建平均表示:房屋應屬四人共有,售房款應均分。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孫建國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一號房屋在父母去世時僅為公租房,不構成遺產;孫建軍作為合法承租人購得產權,售房款不屬于遺產范圍,其他子女無權分割。
三、法院說理
公租房承租權 ≠ 遺產
根據《繼承法》(本案適用2003年法律),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公租房屬于單位所有,承租人僅享有使用權。承租權不能繼承,更不屬于遺產。
承租人變更合法有效
孫德山去世后,甲公司依規將承租人變更為孫建軍,并簽訂新租賃合同。該行為符合當時公房管理政策,孫建軍自此成為唯一合法承租人。
房改購房主體只能是承租人
房改政策明確規定,只有現承租人才有資格以成本價購買公房。孫建國等兄妹既非承租人,也未實際居住,無權主張參與房改或分享購房權益。
售房款源于孫建軍個人產權,非遺產
房屋產權已于2013年登記在孫建軍名下,屬其個人合法財產。2021年出售所得114萬元,是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收益,與父母遺產無關。
訴訟時效抗辯雖不成立,但實體權利不存在
法院指出,繼承權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但本案根本問題在于:原告主張的權利自始不存在,故即使未超時效,也無法支持。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公租房不是遺產,子女不能“分房”
很多人誤以為“父母住的公房就是家產”,但法律上,只有產權房才是遺產。公租房承租權隨承租人死亡而終止,單位有權收回或變更承租人。
誰能當新承租人?看政策+實際居住
通常,配偶、子女中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滿一定年限者,可申請變更承租人。未共同居住的子女,一般無資格。
房改是“承租人專屬福利”,其他人無份
房改購房資格綁定承租人身份。即使你是親生子女,只要不是承租人,就無權要求分割房改后的產權或售房款。
律師提醒:北京仍有大量央產、廠產公房未房改。若家中老人承租此類房屋,請務必提前咨詢專業律師,明確承租權歸屬與房改路徑,避免親情反目、權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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