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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常州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孫某一審獲刑7年,法院認定,在他受賄的83萬元中,10幅字畫價值就達52萬元。
南京市鼓樓區住建局原副局長高某收受了一些開發商的錢財后,返還給行賄人一些山水畫、和田玉掛件,把受賄行為包裝成“藝術品交流”。
近年來,隨著公職人員“安全意識”的提高,現金行賄過于赤裸,“雅賄”和“逆向雅賄”成為一種新型動向,字畫、玉器、瓷器、高檔攝影器材、EMBA班等不斷進化。隨之,公職人員的刑事法律風險也不斷升級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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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董字畫是雅賄的“通行證”
“被告,請你考慮清楚再回答,你和劉某之間的關系到底是受賄與行賄的關系,還是買賣關系?”
2014年8月18日,南京鼓樓區法院,正在開庭審理鼓樓區住建局原副局長高某受賄案。
高某辯解:“劉某第一次給我5萬元,我給他4幅山水畫。第二次又給我5萬元,我給他3塊和田玉掛件。山水畫和和田玉掛件的價值都在5萬元上下,屬于等值交換,所以我認為,我和劉某的關系是買賣關系。”
隨后,高某又說,劉某送他錢,他送劉某字畫與和田玉掛件,正好“對沖”,他不認為這是受賄。
公訴人向法庭提供了價格鑒定書。4幅書畫作品的價值約為0.96萬元,和田玉掛件的價值約為1.2萬元。兩者價值與高某所聲稱的“價值都在5萬元上下”存在很大差距,“對沖”的說法站不住腳。
高某這種“逆向”雅賄的行為,具有一定程度的迷惑性。
這在另一起官員受賄案中也出現過。
江蘇省新聞出版局原副局長蔣某愛好書畫,有一連串頭銜,比如,中國書畫家聯誼會會員,江蘇省書法研究院特聘書法家,江蘇省公務員書法家協會副主席,江蘇省甲骨文學會常務理事等。
他不僅喜歡在微博推介他的書法作品,還專門建立了個人網站,主要用來售賣蔣某的書法作品。他的書法作品成為利益輸送的中介與載體。
蔣某在江蘇徐州市委常委、睢寧縣委書記任上,送了開發商王某一幅畫作,王某以“潤筆費”名義回饋5萬元,行權錢交易之實。
而更多的雅賄,是行賄人給官員送字畫,送稀有、昂貴的字畫。這也被稱為“雅賄”。
2004年下半年,開發商李某送給時任江蘇常州市政法委書記的孫某兩幅書法作品,經鑒定價值10萬元。2005年春節,李某送給孫某一幅繪畫作品,價值30萬元。此后孫某又收受李某贈送的多幅書法作品。一直到2013年春節前,孫某還收受了李某送的一幅繪畫作品。據統計,孫某收受的10幅字畫,價值共達52萬元。
這并非江蘇獨有。落馬的海南副省長譚某愛好古玩、字畫,托他辦事,他一般不直接收錢,而是接受“雅賄”。
落馬的安徽原副省長倪某某也收受價值1200萬的玉石。倪某某對玉石的狂熱不能自已:看電視、看書,玉不離手;穿得多時,脖子上還要戴上一個玉石掛件;每到周末,把喜歡的玉石玉器鋪開,一件一件欣賞;每隔兩周,給精品玉石玉器逐一打蠟、上油。到外地出差,再忙也要擠時間到當地的玉器市場或商場看一看,隨身攜帶小電筒、放大鏡。
字畫、玉器、瓷器,是雅賄的搶手貨、通行證。
北京市紀檢委一位官員曾稱:“在近幾年我們調查的官員受賄案件中,以價值而論,古董字畫等藝術品已經超過房產成為排名第一的類別,而房產排第二,第三則是各類小件奢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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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賄”價格認定難,但并非“無法認定”
為何古董字畫成為一些行賄受賄案件的大小角色?
主要有兩大原因:
第一,大量的受賄案件中,都包含了現金、房產、古董字畫等,古董字畫作為受賄的“有機組成部分”而出現。
幾年前,重慶前公安局長文某被捕,在他的贓物展示會上,人們看到了36件現代工藝品、9件文物、69幅字畫,其中包括張大千的《青山綠水》,被鑒定為價值364萬。
遼寧沈陽市原市長慕某某落馬之后,僅在他的房子里,就整理出古董字畫和工藝品近400件。
浙江海寧原副市長馬某某落馬,從他家里搜出5箱名人字畫、古瓷古玉。
浙江麗水市建設局原副局長鄒某某被稱為“藏寶局長”,他家的40平米地下室藏有大量古瓷、古玉、名畫。
浙江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原局長王某某,被查獲書畫195件,古代瓷器和西方藝術品27件,文物、石頭等1000多件,其中包括齊白石的畫,19世紀法國的座鐘,乾隆年間的花罐等……
第二,這些古董字畫一方面有升值空間,另一方面卻比現金更隱蔽,價值不透明,有操作空間。
與收錢相比,官員收取古玩之類的物品“心理壓力小”,事發后還能找一些借口,比如, 因興趣愛好饋贈;不知道實際價值。
即使案發了,也存在過于專業,價格認定難的問題。
但是,“價格認定難”并不等同于“無法認定”,更不意味著,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會委托有資質的專業鑒定機構,對涉案物品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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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雅賄”層出不窮
除了古董字畫,新的“雅賄”形式層出不窮。比如,攝影器材。
2014年9月2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秦某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除了主政河南省公安廳9年,秦某某“中國攝影家協會理事、河南省攝影家協會名譽主席”的身份引人注目。
動輒數十萬元的相機,是從哪里來的?2011年7月,秦某某在接受《中國攝影家雜志》訪談時坦承,攝影器材上由“他人”提供幫助。據了解,這個“他人”是一位在當地很有名的商人。
再比如,近年勢頭甚猛的各種EMBA班。如果自掏腰包上EMBA班,無可爭議,有助于理論和實踐結合,提高管理水平。但有的時候,是商人掏腰包,官員走過場。官員獲得了所謂的教育經歷,卻埋下隱患,EMBA學費也是受賄的一種形式。
2014年7月31日,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中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聯合發文,嚴禁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參加高收費培訓項目,已經參加的也要立即退出。
以上種種“雅賄”,萬變不離其宗,本質上仍是錢權交易,這是公職人員要重點防范的刑事法律風險。
【風險提示與防范】
1、賄賂犯罪中收受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2、互相贈送等值的禮物不構成犯罪,但價值懸殊就可能涉嫌犯罪。
3、收受財物后,及時退還給對方的,不是受賄。及時回贈等值財物的,不是受賄。及時上交廉政賬戶或相關單位的,不是受賄。時隔多日才發現收受財物,及時退還或上交的,不是受賄。因自身或者有關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上交的,仍認定為受賄罪。
4、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都是受賄。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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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天彬律師:
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全國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權益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政法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無罪、不起訴、撤銷案件、終止偵查、宣告緩刑或二審改判等結果,著有《正義不倒:刑辯律師辦案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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