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去對比新舊版本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就會發現,改動之處為刪掉了計算機三個字,罰款增加,特別強調了涉及到未成年人該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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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有提到所謂的“私發淫穢信息違法”,那媒體鋪天蓋地的報道是怎么回事?媒體所說的有道理嗎?私發到底違不違法?
違法是肯定違法的,無論是新舊版本都沒有限制群發還是個人私發。
那么媒體為何以前不報道?現在為何炒作?這個答案我也不清楚。
媒體的解讀有道理嗎?有道理,私發淫穢信息確實違法,以前沒有賺你,只是懶得抓,如果想去抓,管你什么目的,是否盈利,都能按著此法去抓。
從以往的案例來看,私發淫穢信息被抓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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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人吳倫斐訴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案,不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6行終20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
本院經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傳播淫穢信息、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本案中,在卷的公安機關提交的對吳倫斐、蔣海星所作的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如皋市公安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等證據顯示,2018年4月5日21時13分許,吳倫斐通過微信向蔣海星發送兩部視頻。經如皋市公安局鑒定,該兩部視頻為淫穢物品,吳倫斐對該鑒定結論亦無異議。當日,如皋市公安局作出《631號處罰決定》,對吳倫斐行政拘留十日。上述處罰決定作出后,因其他原因被實際拘留兩天后,吳倫斐即被如皋市公安局批準,予以請假出所7天。吳倫斐不服《631號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如皋市人民政府作出[2018]皋行復第3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631號處罰決定》。吳倫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8)蘇0691行初88號行政判決,撤銷《631號處罰決定》及[2018]皋行復第3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該裁判文書生效后,如皋市公安局作出《205號處罰決定》,認為吳倫斐利用手機登錄微信向他人傳播淫穢視頻兩部妨害了社會管理,敗壞了社會風氣,依法應當予以處罰。因其傳播淫穢視頻數量較少、屬情節較輕,決定給予吳倫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從案件查明的事實看,吳倫斐實施了利用手機終端通過微信網絡向蔣海星發送兩段淫穢視頻的違法行為。但吳倫斐傳播淫穢視頻的對象并非社會大眾,也未在公開的網站或論壇上傳視頻供不特定對象點擊查看,對社會風氣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范圍有限,應認定吳倫斐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情節較輕。如皋市公安局對吳倫斐作出拘留五日的《205號處罰決定》,與吳倫斐違法行為的情節、后果不相適應,量罰明顯不當。原審法院將《205號處罰決定》給予吳倫斐行政拘留五日變更為行政拘留二日更為妥當。需要說明的是,如皋市公安局作出《205號處罰決定》是基于生效判決撤銷了《631號處罰決定》,故不存在吳倫斐所稱的如皋市公安局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其再次作出行政處罰的情形。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吳倫斐的訴訟請求正確。
如今媒體重提此法,其目的或許是為了引起大眾關注?
無論是原來的法律,還是修改后的法律,都比較模糊,比如人們有疑問的情侶之間互相發視頻或圖片算不算違法?如果分手后舉報,會不會被抓?我覺得應該有說明。
不然的話,就又成了新口袋罪。
有人說情侶之間的視頻不是淫穢信息,可是按照刑法規定,淫穢信息的特點是“具體描繪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視頻整具有“誨淫性”,即旨在挑動、誘發人的性欲。
除了藝術創作和科普,很難想象有不符合此描述的色情信息。
法律越模糊,自由裁量權就越大。
當然,在舊的《治安法》實施時期,也并未聽說過有情侶因此被抓的,可是不抓,不代表你沒問題,就像時刻懸在頭頂的利劍,不知何時會降下。
為什么不能再細致一些呢?歐美等國家對傳播色情信息也有嚴格的規定,但是主要針對的是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的私密視頻,其保護的是普通人的隱私,而非公開的色情視頻。
不過,在我國沒有什么公開色情視頻一說。
問題還是回到此法,或許在一開始制定的時候就太模糊了,朋友之間的單純少量分享,是否應該寬容?過去的這么些年,因為向朋友發小視頻被抓的也只是少數,既然不想去抓,就不要去選擇性執法,讓人無所適從。
當然,人們更擔心的或許是私密的聊天會不會被監控,其實,這個擔憂多余的,微信哪有什么真正私密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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