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很多朋友聊起小時候的事,有不少人都有過拿家里錢的經歷,
這個拿,不是明著要,而是偷偷拿走的拿,
不過這些人長大之后,都對小時候這段不堪回首的往事,
表現出既愧疚,又有些可笑的態度。
愧疚,是因為偷竊是不對的,
可笑,則是因為小時候的自己真的以為,
這錢拿的神不知鬼不覺,
但實際上,他們在長大成人的過程中,
都漸漸接觸到了一個顛覆其兒時認知的事實:
其實大人都知道他們偷拿了家里的錢,
假裝不知道,并不是要鼓勵他們這樣做,
而是給一個機會,
要么他們自己改,
要么,總歸有人要出手的。
![]()
偷竊這種行為,在法治社會屬于犯罪,
比如我國刑法就有明文規定,以一定數額為標準來界定偷竊罪,
或是根據手段,比如入戶,扒竊等手段來界定偷盜犯罪的標準。
總而言之一句話,
從別人的手里,偷到不屬于自己的東西,
這樣的犯罪行為,必然是要支付代價的。
反觀年幼時期的孩童,對于拿人東西的理解,
尚不能夠形成一種基于概念性的認知,
究其因由,首先的首先,便是認知發展在起至關重要的作用。
小時候的偷竊,往往是因為孩子還不懂“這東西不能拿“的界限。
心理學為此的解釋是,3到6歲兒童的“超我“(也就是道德意識)還沒完全形成,
他們可能只是想“試試看“或者“想要這個東西“。
而隨著年齡增長,大腦發育成熟,
他們能理解偷竊的后果和道德含義,自然就不再偷了。
有了道德意識,知道什么是對,什么是錯,
再加上偷竊的后果,從道聽途說到耳濡目染之后,
行為上的支撐,加上意識層面的明確,
那么錯誤的行為,就會得到基于客觀事實和主觀認知層面上的修復:
反過來說,有一個詞叫慣偷,
那么慣偷,是否也是客觀事實和主觀認知層面上,
所造成的“極惡劣影響”呢?
![]()
慣偷是一個行為概念,習慣性偷竊的本質,是對偷竊這個行為的成癮性表現,
通俗的說就是,偷東西上癮是因為偷這個行為,
有一種近乎于不勞而獲的行為體驗。
當然,偷竊在偷竊者眼中,也不能完全算是“不勞”,
準確且貼合這一人設的理解,則更傾向于“低成本高回報”的變相理解。
舉個例子,我公司里之前就出現過慣偷現象,
很多部門的同事有反映,自己放在辦公桌上的零食和未開封的飲料無故消失,
本來工作的性質和環境上的必要隔閡,導致同事之間在交流上或多或少會以距離感為媒介,
傳遞出彼此之間幾近必要的隔閡需求:
你不打擾我,我也不想打擾你。
結果,這小偷小摸的行為突然成了眾人猜忌彼此的“把柄”,
愈演愈烈的言論沖突,甚至出現了在會議上借此指責彼此的手段,
于是乎,一個信號橫空出世:
該管管了。
通過監控,很快鎖定目標,然后就是部門負責人談話,
而后所得出的信息,則是不出意料之外的理念錯差:
對方不認為自己在偷東西,只是管同事“借”個方便而已。
但這個“借”卻沒有通知對方,
而實際上對方在利益受損這個事實面前上的表現,
也沒有讓這個“借方”產生出半點的羞愧或是自我質疑之意。
害群之馬不出意外的被剔除了,但對方卻留下了一道傷疤:
誰都不知道誰是下一個“借方”,
誰都不喜歡成為下一個“被借方”。
![]()
法治社會的行為戒尺之所以有著明確存在的必要性,
不僅是為了懲戒已然發生的罪惡行徑,
更是為了守護人性中,那道脆弱的認知堤壩:
如果做錯了不被制約,侵占他人利益的行為不被責罰,
那么受害者,只能承受“沒辦法”的代價。
因此,偷竊這種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而對于偷竊行為的打擊和禁止,不僅僅是為了維護大眾合法利益的必要表現,
更重要的是,讓更多的人明白,這種幾近于不勞而獲,
或者“失敗成本低于快感需求”的偷竊行為,
是有著明確被禁止理由的事實,
如果這樣的事情不被禁止,那么便會有更多的人為了追求獲取他人利益的快感,
進而導致整個社會的輿論風向驟變,
而下一階段的對抗,則會成為“偷竊者是否應該被理解和原諒”,
這種近乎于“法不責眾”理念上的立場對抗,
沒有人愿意無緣無故背負起他人的錯責,
更不用說,
背負起他人錯責,而受害者還是自己的事實,
就更容易讓那些真正的無辜大眾,
失去信心,
也失去“相信”的前提。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