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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以下簡稱 IMDG規則)作為規范包裝危險貨物國際海洋運輸領域的強制性國際規則,保持每兩年更新一次。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108屆會議以MSC.556(108)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以下簡稱 IMDG規則)第42—24修正案,該修正案于2026年1月1日對我國生效。現在,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修訂的主要內容及執行注意事項。
01
核心要點
本次修正案的核心,在于對快速增長的新能源產業供應鏈提供了更精細、更明確的安全監管框架。
規則對鋰離子電池、鋰金屬電池以及新興的鈉離子電池驅動的整車運輸,設立了全新的聯合國編號和專屬的包裝規范。
同時,本次修訂對碳材料(如活性炭、木炭)的運輸豁免進行了重大調整,取消了部分寬松政策,轉而要求更嚴格的生產處理、文件記錄和積載措施。
規則引入了對“回收塑料材料”更清晰的定義和質量保證要求,并更新了“充灌率”等關鍵術語。
02
核心變化
新增條目:分類更精細,風險定位更精準
本次修正案最突出的特點是“細化分類、精準管控”,通過新增專屬UN編號,打破了以往部分貨物“一刀切”的運輸方式,讓運輸要求分類更精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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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池驅動車輛類貨物:告別“UN3171萬能標簽”
舊版規則中,各類電池驅動車輛多統一歸為UN3171條目,難以區分不同電池類型的風險差異。新規實施后,這一情況將徹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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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404特殊規定(新增):由鈉離子電池驅動的車輛,不含其他危險物品。如果因電池短路導致電池不含電能,則不受《IMDG規則》其他規定的約束。電池短路應易于驗證(例如,端子之間的母線)。
(二)電池類貨物:新增條目+要求變化
以下電池類貨物條目(除UN3536外),在使用LP903包裝導則時,大宗包裝內可裝載多個大型電池、電池組或含大型單體電池/電池組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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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炭貨物:嚴防自燃,管控全面升級
對于“UN1361炭,來源于動物或植物”新增SP978,修正案明確其不得使用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3.4.6小節中的自熱物質測試(UN.N4試驗)進行免除。
對于“UN1362炭,活性的”新增SP979,適用UN1362活性炭的豁免。
1.該物質附有發貨人出具的證書,證明其為蒸汽活化炭;2.該物質為化學活化炭,并附有主管當局認可的實驗室出具的證書,證明該物質在按照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進行測試時(參見33.4.6),因自熱物質測試結果呈陰性,因此不符合4.2類的標準。
(四)海洋污染物:小包裝運輸獲明確豁免
修正案對歸類為海洋污染物的兩個條目UN3077和UN3082做了重大修訂,通過新增特殊規定,澄清了小包裝盛裝海洋污染物海上運輸的豁免條件。
SP375(新增):即當歸類為上述兩個編號的海洋污染物采用小包裝(液體≦5L或固體≦5Kg)時,只要容器符合4.1.1.1、4.1.1.2和4.1.1.4至4.1.1.8條等關于包裝的一般規定,則不受《IMDG規則》任何其他規定的限制。
(五)滅火劑分散裝置:分類明確,消除運輸盲區
新增UN 0514(第1.4S類)、UN 3559(第9類)兩個滅火劑分散裝置編號,要求運輸時需拆除激活裝置或配備雙重防意外激活措施,且滅火劑需符合國際安全標準。
03
實操要點
除分類調整外,修正案對貨物單證、包裝、標記標志、積載也提出了新要求,每一項都與實際運輸操作緊密相關!
(一)單證提交:
對于修正后的《IMDG規則》中要求的免除物質、材料或物品的證書,以及危險貨物一覽表中單個條目的特殊規定提及的證書,托運人須隨SOLAS第VI/2條要求的貨物信息一并提交給承運人。
(二)包裝與系固:
新增P912包裝導則,適用于UN3556、UN3557、UN3558。車輛應固定在由合適的材料構成的剛性、堅固的外包裝中,并根據包裝能力和預期用途具有足夠的強度和設計。其構造應防止運輸過程中的意外操作。包裝不需要滿足4.1.1.3的要求(即包裝設計類型無需檢驗合格)。車輛應在外包裝內被固定,以防止移動。
(三)標記標志:
“看不見”的貨物要“標清楚”。對于適用UN 3556、UN 3557和UN 3558條目的車輛類貨物,若車輛被包裝、板條箱等方式完全封閉而不易識別時,貨物包件和貨物運輸組件應滿足SP384,車輛包件應張貼No.9A標志,相應的貨物運輸組建應張貼No.9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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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積載隔離:
UN3536積載類有調整,適用UN3536條目的“安裝在貨物運輸組件中的鋰電池”,其積載類已修正為“積載類D“,并增加積載代碼“SW1”“SW2”,即2026年1月1日起,UN3536必須積載于甲板上,不得積載于貨艙內,且要避開熱源和生活居住處所積載。
UN1361裝載有明確,為確保集裝箱箱內散熱正常,保證頂部空間至少30cm,包件裝載高度不應超過1.5m或垛堆堆放尺寸不超過16m3,垛堆之間間距至少15cm。且包裝當天物質溫度不超過40°C。生產后,未包裝物質應在包裝運輸前至少露天風化14天;或熱解后,對未包裝的物質進行蒸汽和冷卻并在惰性氣體(如氮氣)下包裝的,包件應存放在松散蓋下或在運輸前至少露天放置24小時。
04
合規提示
(一)全面自查:
梳理企業常運貨物清單,對照新規確定對應UN編號,重點核查新能源車輛、鋰電池、鈉離子電池等貨物的分類匹配情況。
(二)更新物料:
提前采購符合要求的標志、標記、標牌。
(三)人員培訓:
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船舶、航運公司、代理、碼頭、貨主和從業人員加強新規學習,避免因操作慣性使用舊UN編號導致申報、裝箱出錯。
(四)提前準備:
離2026年1月1日強制生效只有不到10天的時間,需提前準備更新鑒定報告等相關文件。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在2025年底前出貨但預計在2026年1月1日之后抵達目的港的貨物,需提前與船公司等確認正確的聯合國編號使用方式,以防目的港運輸受阻。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42—24修正案
船舶載運新能源汽車集裝箱進出港申報指南
來源 | 欽州海事局
審核 | 魏月星
責編 | 徐碧苑
編輯 | 鐘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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