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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辦結一起高利放貸型非法經營刑事案件,該案涉案團伙整體放貸規模極大,在案證據顯示全案涉案金額、違法所得均已遠超“情節特別嚴重”標準。作為被告人的代理律師,經全面閱卷、梳理當事人崗位職責、獲利情況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與其罪責相適應的量刑結果。但鑒于全案情節惡劣,團伙社會危害性極大,緩刑適用確實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家屬提出一個極具代表性的疑問:為何量刑需以團伙整體涉案金額為參考依據,而非僅以個人經手金額論處?
從司法實踐層面分析,高利放貸團伙通常架構嚴密、分工細化,員工之間的業務行為高度交叉,資金流轉呈現多線并行、賬目不規范等特征。在此情形下,若要對單個員工經手的放貸金額、對應違法所得進行精準審計,存在極高的取證難度與司法成本。因此,司法機關在量刑時,會結合當事人在職時長、在職期間團伙對應涉案金額、個人實際獲利數額、具體崗位職責及在犯罪團伙中的層級地位等核心要素,綜合判定其刑事責任范圍,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落實。
結合司法解釋及司法實踐,現就高利放貸型非法經營罪的立案追訴及量刑標準明確如下:
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 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
2.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
3. 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
4. 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 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
2.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
3. 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
4.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若行為人涉案情節較輕,如入職時間短、實際獲利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且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該類案件的取保候審率與緩刑適用率相對較高。建議涉案當事人及家屬盡早委托專業律師介入,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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