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住宅中,自家預留的空調外機位置被鄰居占用,導致空調“無處安身”,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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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居住在某小區1號樓2單元1604室,被告金某居住在同小區1號樓2單元1704室。被告金某在安裝空調外機時,發現自家飄窗頂板上方的空調間被18樓住戶占用,便將兩臺空調外機安裝在了自家飄窗下方的空調間內,而這個位置正是原告1604室預留的空調外機位置,導致原告無法安裝空調。
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并經物業公司調解未果,遂訴至法院。
經審理查明,該小區同戶型的202戶裝修住戶中,193戶均按要求將空調外機安裝在自家飄窗頂板上方的空調間內,形成了統一的安裝慣例。被告擅自將空調外機安裝在下層預留機位,違反了小區的安裝規范和慣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占用原告預留的空調機位安裝外機,導致原告無法正常使用,已構成侵權。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將安裝在原告預留機位的兩臺空調外機搬離,并自行承擔拆除費用。
本案中,糾紛看似發生在原、被告之間,實則根源在于18樓住戶首先占用了被告金某的空調機位。 18樓住戶的行為,構成了對金某合法權益的侵害。然而,金某向物業投訴未果后,并未選擇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另行起訴等合法途徑向18樓住戶維權,反而選擇將自家空調外機安裝在樓下鄰居的專屬機位上。這一行為,使其從本來的“受害者”轉變為了新的“侵權者”。
來源:廣水市人民法院
編輯/整理:錢偉 出品:隨州派(隨州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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