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騙錢花,何某冒充老板以虛假高薪招聘員工的方式騙取錢財,經(jīng)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2025年11月11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急招總經(jīng)理助理,月薪1.5萬元至2萬元。”6月初,正打算換工作的路女士在某招聘App上看到了這則招聘信息,便主動聯(lián)系招聘方。對方自稱是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小林,告知路女士因自己要離職,公司需要重新招聘該崗位人員,同時介紹了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助理崗位的工作職責(zé)等。
“這是老板的微信。”第二天,小林將老板何某的微信推薦給了路女士。添加好友后,何某告知路女士,公司的辦公地點在杭州,外地有工廠,同時催促路女士抓緊安排時間面試,盡快入職。
6月9日中午,何某約路女士吃飯面試。吃完飯,何某告知路女士面試通過,讓其準備入職。
“你租一輛350,我要用車去見客戶。”過了幾天,何某讓路女士租一輛車。“350是什么車?”路女士向前助理小林請教,并咨詢?nèi)绾巫廛嚒P×指嬖V她350是奔馳車的一個型號,并向她推薦了一個租車平臺。路女士在小林的指點下,墊錢將車輛租好。當(dāng)天下午,何某前來取車,同時與路女士簽了勞動合同,路女士發(fā)現(xiàn)合同上的公司印章是黑白的,何某解釋說到公司后會重新加蓋印章,隨后將車開走。
“你買兩張購物卡,每張2500元,我要去見客戶。”又過了幾天,何某指示路女士購卡,路女士又墊錢購卡并交給了何某。“你去購買一張7000元的卡,我還要用。”第二天,何某再次提出要求,路女士又一次墊付了購卡資金。
6月18日,車輛租期屆滿,路女士問何某是否續(xù)租,何某表示要續(xù)租4天,路女士再一次墊付了1500余元。轉(zhuǎn)賬完成后,路女士回想起這幾天發(fā)生的事情,感覺有點不大正常:雖然簽了合同,但自己還沒去過公司,每當(dāng)提出要去看看時,何某總是拒絕,更蹊蹺的是,之前她曾通過微信向何某咨詢問題,收到的卻是林助理的回復(fù),對此,何某的解釋是林助理的微信登在他的電腦上,導(dǎo)致消息誤發(fā)。這讓路女士感覺林助理的微信和何某的微信實由同一個人控制,遂報警。8月12日,何某被抓獲。
經(jīng)查,何某有多次盜竊、詐騙前科。2025年1月刑滿釋放后,他重操舊業(yè),一人分飾兩角,以林助理和何老板的身份與應(yīng)聘者路女士溝通聯(lián)系,讓路女士租車、購卡供其使用,購物卡均被其變賣。
西湖區(qū)檢察院認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2.2萬余元,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遂于10月30日對何某依法提起公訴。
來源:正義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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