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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竟由南京博物院的捐贈藏品流入拍賣市場?
1959年,近現代收藏大家龐萊臣之孫龐增和及其家人,向南京博物院無償捐贈“虛齋舊藏古畫”共計137件(套),其中包含《江南春》圖卷。南京博物院當時出具了捐贈收據及清冊,1962年江蘇省人民委員會亦頒發捐贈獎狀。
然而數十年后,該畫作以8800萬元估價現身拍賣市場,同期捐贈的另外4件古畫則下落不明。南京博物院將包括《江南春》在內的5件捐贈文物認定為“偽作”并擅自處置,由此引發捐贈人繼承人的強烈抗議,要求返還文物并追究相關責任。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集中于兩點:第一,南京博物院對涉案捐贈文物的“偽作認定”是否具備完整的法律效力;第二,即便文物被認定為“偽作”,博物院未履行法定告知及征得同意的處置程序是否違法,以及違法處置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后果。
以下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核心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進行逐層剖析。
一、關于“偽作”鑒定的法律效力:程序合規性是決定性前提
南京博物院以其在1961年、1964年組織的兩次專家鑒定結論為依據,將5件爭議文物認定為“偽作”并據此處置。然而,一項鑒定結論要產生完全的法律效力,不能僅憑其結論本身,還必須同時滿足鑒定程序合規、結論依據充分、告知義務履行三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程序性瑕疵將直接動搖后續處置行為的合法性基礎。
(一)“偽作”鑒定的法定程序要求與本案程序瑕疵
根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及《博物館條例》的精神,博物館對藏品進行鑒定是法定職責,但必須遵循規范程序。其一,鑒定主體需具備相應資質與權威性,通常應經由本館學術委員會組織或委托行業公認的權威專家進行;其二,鑒定過程必須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書面記錄,包括鑒定意見、依據、參與專家信息及重要分歧等,并歸入藏品檔案;其三,也是至關重要的一點,鑒定結論如涉及捐贈文物的真偽、等級變更乃至處置意向,必須及時、正式告知捐贈人或其繼承人,這既是《公益事業捐贈法》賦予捐贈人的知情權,也是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
反觀本案,南京博物院雖稱進行了兩次鑒定,但在程序層面存在明顯缺陷:
首先,博物院未能充分公開并提供完整的鑒定檔案,如專家具體論證過程、判斷真偽的技術與歷史依據(筆法、材質、流傳序跋等)均未完全透明。
其次,更為關鍵的是,從1960年代作出“偽作”認定,到2001年文物被出售,在長達數十年的時間里,博物院從未將這一重大認定結果及后續處置計劃告知龐氏家族。這種“內部操作、秘而不宣”的模式,實質上剝奪了捐贈方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申請復核或選擇收回的權利,嚴重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使得“偽作認定”的正當性及公信力存疑,并直接導致后續處置行為在法律上存在根本缺陷。
(二)“偽作”鑒定的法律效力邊界:不能豁免法定處置程序
必須明確,即便涉案文物最終被司法或權威機構確認為“偽作”,這一事實認定也僅僅為博物館啟動處置程序提供了可能性前提,而絕不能自動免除或替代其必須履行的法定處置程序。實踐中存在誤區,認為“偽作無價值即可隨意處理”,但法律邏輯截然不同:
1、“偽作”仍可能屬于文物或特定財產:部分古代仿品、摹本本身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或工藝研究價值,仍可能被認定為文物,其處置必須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及《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的嚴格規定,禁止擅自出售。
2、作為捐贈財產的特殊性:即使是不具備文物價值的普通“偽作”,其性質仍屬于公民捐贈給國家的財產。依據《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對于接受捐贈的物品,如需退出館藏,首先應按照捐贈協議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必須事先征得捐贈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同意。博物館負有倫理與法律上的義務,在處置前優先告知捐贈方并協商處置方案(如返還),而非單方面、低價處置。
本案中,南京博物院將《江南春》以6800元的極低價格出售,而該畫作后來在拍賣市場估價高達8800萬元。這一巨大的價值反差,不僅對當初“偽作”認定的嚴謹性提出尖銳質疑,更凸顯了其處置行為的草率與程序缺失。
(三)司法審查的重點:程序合法性優先于實體真偽
在可能引發的訴訟或行政審查中,司法機關和監管部門的審查焦點,將首要集中于“偽作認定及處置程序是否合法”,而非陷入單純的書畫真偽技術鑒定。如果查明南京博物院的鑒定過程存在專家選任不透明、記錄不完整、結論依據不充分等程序問題,或者最關鍵的是——未履行法定的告知義務,那么,基于此瑕疵鑒定結論作出的處置決定,其法律效力將可能被否定。這體現了“程序正義優先”的法治原則,也符合文物保護領域嚴格管理、保障捐贈人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
二、違法處置行為的法律后果:三重責任體系
無論“偽作”鑒定結論本身是否成立,南京博物院在處置涉案文物過程中,顯然違反了《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及《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一條等強制性規定,構成了明確的程序違法。該違法行為將觸發行政、民事乃至刑事三個層面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處罰、整改與行業懲戒
依據《文物保護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以及《博物館條例》第四十二條,文物主管部門可對南京博物院采取一系列行政處罰與監管措施:
1、基礎處罰: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處置文物所獲的全部違法所得。
2、罰款: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八十九條,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不足一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針對性的整改命令:責令博物院限期追索并追回已流失的文物;全面完善并補報涉案文物的鑒定、處置全流程檔案;將調查與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布。
4、機構聲譽與考評影響:該違法記錄將影響博物院的年度考核、評級評估及可能享有的財政支持。
此外,博物院未能清晰說明5件文物的最終去向,屬于《文物保護法》所規制的“未建立或未完善館藏文物檔案”的情形,其本身即可單獨構成行政處罰事由。目前國家文物局等部門的介入調查,預示著行政追責難以避免。
(二)民事責任:撤銷贈與、返還與賠償
從民事法律關系審視,龐氏家族與南京博物院之間構成了附有公益目的的贈與合同關系。博物院作為受贈人,負有妥善保管、依法使用以及處置前告知的義務。其擅自處置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捐贈人繼承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行使贈與撤銷權: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包括附隨的妥善保管及合規處置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博物院導致捐贈物流失,已嚴重違反合同目的,符合撤銷條件。撤銷贈與后,繼承人有權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2、主張損害賠償責任:若原物因已由善意第三人取得等原因無法返還,繼承人有權要求博物院折價賠償。賠償數額可參考該文物在市場上的合理估值(如拍賣估價)。同時,違法處置行為對捐贈人家族名譽造成的損害,也可能成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考量因素。
3、行使知情權:依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一條,繼承人有權要求博物院如實提供涉案文物從入藏到處置的所有檔案資料,博物院有義務答復。
針對博物院可能提出的“文物所有權已歸國家,捐贈人無權過問”的抗辯,依據法律:所有權轉移并不意味著管理權與處置權可以脫離法律規制。違法的處置行為自始無效,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為本案適用《民法典》關于贈與撤銷的規定提供了法理銜接。
(三)刑事責任:涉嫌倒賣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
如果調查進一步證實,南京博物院的相關責任人員存在擅自出售國家禁止經營的館藏文物的行為,且情節嚴重,則可能觸犯刑律。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九條、《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倒賣文物罪】“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百二十七條【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相關責任人需承擔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將對南京博物院判處罰金。
個人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時任院長、分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具體經辦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罪名的成立,核心在于“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和“擅自出售”的行為,并不以單位或個人實際牟取高額利潤為必要條件。若在調查中發現存在偽造鑒定記錄、惡意隱瞞、利益輸送等情節,相關責任人員還可能涉嫌貪污、瀆職、職務侵占等其他罪名,面臨更嚴厲的刑事制裁。
三、核心結論與行業警示
1、程序是生命線:“偽作”鑒定絕非博物館可以隨意處置捐贈文物的“免責金牌”。鑒定結論的法律效力牢牢系于程序合規之上,尤其是對捐贈人的告知義務,是決定處置行為合法性的關鍵閥門。未履行告知,則處置無效。
2、違法必追責:南京博物院在本案中的處置行為已暴露出明顯的程序違法。其不僅需面臨行政處罰、民事索賠,相關責任人亦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捐贈人繼承人要求返還文物、賠償損失的權利主張,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
3、行業須警醒:本案為全國文博機構敲響了沉重的警鐘。對待捐贈文物,必須摒棄“重接收、輕管理”“重實體、輕程序”的舊有觀念。必須建立并嚴格執行從鑒定、保管到處置的全程透明化、規范化流程,充分尊重和保障捐贈人的知情權與監督權,方能維護公益捐贈事業的公信力,促進文物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4、對于捐贈人繼承人而言,現階段的核心策略應是持續推動司法機關與監管部門,徹查文物流轉的全部事實,固定程序違法的證據,從而否定違法處置行為的效力。對于文物主管部門而言,則應以此案為鑒,盡快細化《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的操作細則,特別明確對擬處置捐贈物品(包括所謂“偽作”)時必須履行的告知、協商程序,堵塞制度漏洞,防止歷史重演。
(本分析基于已公開信息及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具體案件處理以有權機關最終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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