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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南京博物院發布《情況說明》,就《江南春》風波給了三個信息:
- 涉事 5 幅畫作曾兩次被鑒定為 “偽作”,上世紀 90 年代依規定處置,目前相關贈與合同糾紛案件正審理。
- 該院表示將配合案件審理、核查畫作去向,若發現處置違規會依法處理,并加強藏品管理,拍賣品是否為受贈畫待查證。
- 南博感謝社會各界的關心監督。
全文短短280字,既未正面回應核心爭議,也未拿出完整證據鏈支撐主張,完全達不到“有理有據、合法合規”的抗辯標準,難以打消公眾質疑。
一、南博現有辯解缺陷
1.用“結論式陳述”替代“證據鏈證明”
南博僅籠統強調“1961年、1964年兩次專家鑒定為偽作”“1990年代按《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處置”,卻始終未完整公開核心證據:一是兩次鑒定的原始合議記錄、專家簽字文件、實物比對照片(僅向法院提交打碼報告,僅顯示“假”字結論);二是1997年處置的完整審批鏈條,包括館內學術委員會復核意見、江蘇省文化廳批復原件;三是1997年5月8日向江蘇省文物總店劃撥的交接清單(含文物編號、經辦人簽字、總店簽收憑證);四是《江南春》從劃撥到2001年被以6800元售出的完整流轉記錄。
這種缺乏完整證據鏈佐證的“單方陳述”,在法律上不具備充分的對抗效力,也無法回應公眾對鑒定與處置程序的核心質疑。
2.鑒定專家去世不代表畫作不能再次鑒定
面對公眾“死無對證”的質疑,南博未主動厘清“集體鑒定”的責任性質。事實上,案涉鑒定的責任主體是南博而非個別專家,即便專家去世,完整的鑒定檔案(合議記錄、簽字文件等)仍可佐證程序合法性;南博拒絕公開檔案,并非“無法核實”,反而讓人懷疑其在刻意回避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如部分鑒定人員資質不符、未形成多數意見等),相關事實仍需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核查。
需要明確的是,前兩次鑒定專家去世與畫作真偽本身無直接關聯,僅能說明當時專家的主觀判斷;只要畫作原物尚存,完全可啟動重新鑒定。若重新鑒定程序合法、全程公開接受監督,《江南春》的真偽便能得出定論。而現身拍賣場的《江南春》是否為龐家捐贈品,核實難度并不大——若原畫上有龐萊臣的印章,即可直接確認歸屬。
3.以“依法處置”籠統表述掩蓋程序瑕疵
南博僅泛化聲稱“按1986年《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處置”,卻未披露處置的具體流程與依據。依據該辦法第二十一條,即便《江南春》被認定為偽作,處置不夠入藏標準的文物也需履行“專庫存放、學術委員會或外部專家復核審議、造具清單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等程序,南博至今未證明已完整履行上述流程。同時,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約定履行義務)、《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二條(受贈人應公開捐贈接收及財產使用管理情況),南博在認定畫作為偽作后,理應主動告知捐贈方,并提供重新鑒定或復核渠道;若捐贈方認可鑒定意見,可選擇收回畫作或放棄所有權由南博處置。但南博未履行告知義務、未提供復核渠道,直接劃撥處置案涉畫作,已違反公益捐贈相關規范中對捐贈方權益保障的核心要求。
更嚴重的是,南博將文物劃撥至具有經營屬性的江蘇省文物總店,再由總店以“仿品”名義售出,涉嫌規避《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藏品嚴禁出售”的禁止性規定——該辦法允許的“調劑”應限于公益用途,而非流入市場變現,此操作已超出“合規處置”的法定邊界。
南博拒絕全面公開相關文書,是引發社會各類猜測的核心原因。若鑒定處置程序確屬合法,公開完整檔案是最直接的“自證清白”方式,完全無需回避;若檔案存在鑒定資質瑕疵、審批流程缺失、違規變賣等問題,拒絕公開只能暫時掩蓋,反而會因“不透明”引發更廣泛的信任危機——這種質疑已從個案擴散至對全國文博機構鑒定處置流程的普遍性懷疑,嚴重損害整個行業的公信力。
二、南博唯一合法出路:全面公示文書,接受法院與公眾雙重評判
1.法律層面:舉證是法定義務,回避將導致不利裁判后果
若進入訴訟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法院必然要求南博提交全部原始證據,且證據需經庭審質證方可作為定案依據。若南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或提交的證據存在打碼、缺失等情形,法院可依職權調取或依原告申請調取,若南博不配合,則可依據“舉證妨礙規則”直接采信捐贈方的主張,認定其鑒定處置行為存在程序違法或實體瑕疵,最終導致南博承擔不利裁判后果。
2.公眾與行業層面:透明是重建信任的唯一途徑
公眾的核心訴求是“真相與公正”,而非否定南博本身。南博若全面公示鑒定檔案、審批文件、流轉記錄等原始文書,即便存在程序瑕疵,只要主動承認并依法糾正(如向捐贈人道歉、追回文物等),仍能以負責任的姿態挽回公信力;反之,持續掩蓋只會讓自身陷入“不可信”的泥潭,進而引發公眾對全國博物院藏品管理的普遍質疑,摧毀整個行業的信任基礎。
3.底線警示:包庇違法將觸發更嚴厲的法律與行政責任
若檔案文書中存在“鑒定造假、擅自處置國有文物、利益輸送”等違法情形,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九條、《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倒賣文物罪】“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百二十七條【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相關責任人需承擔刑事責任。
南博若為相關人員掩蓋包庇,不僅違反“依法配合調查”的法定義務,更會徹底突破公眾信任底線——此時“撤銷相關資質、追回流失文物、返還捐贈人”將不再是情緒化表達,而是基于“機構喪失公信力、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合法訴求,最終損害國家文博體系的根基。
結語
無論面對龐家后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公眾的質疑,還是上級部門的調查,全面公示原始文書都是南博的唯一正確選擇。
紙終究包不住火,虛假陳述、刻意掩蓋只會讓爭議不斷升級,最終將自身拖入無法挽回的信任危機。唯有停止狡辯,主動全面公示所有原始文書,接受法院的公正判決與公眾的監督評判,依法糾正可能存在的錯誤,才是保住自身聲譽、維護行業公信力的唯一途徑——這不僅是法律的強制要求,更是公共機構應有的責任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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