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金融市場的日益活躍,民間借貸、銀行貸款等融資活動中涉及配偶簽字的情形愈發普遍。由此,一個婚后財產問題便出現了,離婚后仍以配偶身份簽訂連帶擔保承諾書,該承諾書是否生效?是否應承擔連帶擔保清償責任?
![]()
(圖源網絡 侵刪)
2021年12月10日,二被告吳某、雷某與原告某銀行簽訂《授信卡循環授信合同》《家庭承擔貸款連帶擔保責任承諾書》,約定授信額度為70000元,授信期限為2021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0日。
2022年12月21日,某銀行發放借款69800.15元,借款期限為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1日,還款方式為按月計息,到期一次性還本,貸款年利率為9.9%,罰息年利率為14.85%,其中被告吳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
貸款發放后,截至2025年10月21日,兩被告共計欠款本金69800.15元、利息23925.55元,某銀行遂訴至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請求兩被告吳某、雷某償還欠款,而吳某稱,其合同簽訂前已經與雷某離婚,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訴訟中,法院從吳某處調取到吳某與雷某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微信截圖各1份,證明在2021年3月5日雙方已經離婚(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前)。
因兩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均拒不到庭應訴,未提出任何抗辯意見,結合案情,法院認為,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雷某向某銀行借款時親自到場,并自愿表示對該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其二人當時是否離婚,不能改變吳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承擔相應責任的事實。因此,法院對二人婚姻情況和離婚證、離婚協議書的真實性不予評判。
原告與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簽訂的《授信卡循環授信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同日,被告吳某持與雷某的結婚證,對原告方做出家庭承擔貸款連帶擔保責任保證書,表示作為家庭成員對該筆貸款自愿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行為均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民事合同,被告雷某、吳某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雷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某銀行借款本金69800.15元及利息。被告吳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
一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于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并以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為目的,故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意義和后果。
二是意思表示真實。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為,或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都將導致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夫妻雙方在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與債權人簽訂借款合同及連帶清償責任承諾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其二人當時是否離婚,不能改變其妻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承擔相應責任的事實。
轉自:山東高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