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男生因女友邀其同住后發生性關系被控強奸獲刑2年9個月,法院明確“邀請同住≠性同意”的判決引發人們對性同意邊界的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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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河南許昌17歲的小董和同齡的小麗相識后,由于興趣相投、相談甚歡,很快就確定了戀愛關系。
8月初,兩人一起從許昌去鄭州玩。快樂的一天很快過去,到了晚上,兩人由于沒多少錢了,再加上小麗在鄭州的家就在附近不遠,而且她已得知父母今晚不在家,因此兩人沒去賓館,而是小麗邀請小董前往自己的家里居住。
小董17歲了,男女之間的事兒他懂得不少,他清楚女孩約自己到家中住意味著什么。因此雖然很是驚訝,但也非常期待,畢竟這是小麗正式接受他的最有力證明。
然而,小麗卻不是這樣想的,她其實只是把小董當成處得較好的同齡玩伴,因為小董沒地方住,為了省錢,爸媽又不在家,所以她才邀請小董到家中居住,并沒有其他的想法。
到了小麗家,小麗帶小董去了一間房間,告訴他他今晚就住這,兩人分房睡,而小麗則回自己的房間就寢。
情竇初開又想入非非的小董卻想當然地跑到小麗的房間,不僅不走了,還開始“動手動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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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麗大驚,就抗拒了起來。哪知小董卻認為小麗只是在矜持,把她的掙扎當成了女孩的羞澀和半推半就。
于是,小董還是沖破了防線,強行和小麗發生了關系。
事后,小麗痛苦萬分,實在接受不了這個事實,就報了警,小董被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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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董母親得知后,感到不可思議,她說:“是她主動邀請我兒子回家的,孤男寡女獨處,青春期孩子發生點事很正常!”“既然同意一起住,不就是那個意思嗎?怎么能算侵犯呢?”
在小董被拘留期間,小麗還給他發信息:“我想你了。”這就讓小董母親更想不通了,也更堅信小麗是情愿的,她兒子并非性侵。
然而,法官卻不是這樣認為的。
他們明確指出:邀請同住≠性同意!女性同意與男性同住一個房間,絕不等于同意發生性關系。性同意必須是具體的、即時的、自愿的、可撤銷的。在性行為發生前,必須獲得對方清晰、明確、自愿的同意。任何模糊空間,都應理解為不同意。傳統觀念中的“半推半就”、“欲拒還迎”的說法,不僅是對女性的物化,更是對性自主權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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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2025年9月28日,一審法院認為,小董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判處小董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小董和母親無法接受這個結果,提起了上訴。
小董的母親堅持認為,是小麗主動邀請兒子去家里住的,過程中兒子也沒有使用暴力,怎么能算強奸?只是事后鬧翻了而已。
目前,二審還在進行中。
不管二審結果如何,這事都給大家提了個醒。很多年輕人可能覺得“都到這一步了”,或者“沒說不就是愿意”。但法律上恰恰相反,叫“不等于不”,只要沒明確說同意,就是不同意。就像請你來家里做客,不等于你可以隨便開我保險箱,對吧?
感情里邊界感太重要了。即便在親密關系中,每一步都需要對方的明確許可。法院明確“性同意需即時、明確且可撤回”,親密關系(戀愛/同居/婚后)均非性行為默許依據,居住許可與性權利許可屬獨立法律范疇。此立場與2025年山西“訂婚強奸案”的司法導向一致,均否定“關系親密即默認性權利”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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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事后發“好想你”確實讓人困惑,但法律裁斷的是發生關系那一刻是否自愿。
這案子也給家長們敲了鐘,孩子的性教育,真得早點跟上,不止是生理知識,更是法律與尊重的那條線。
希望二審能更全面核查證據。無論結果如何,這堂課代價太大了,兩份青春,一個囹圄,一個陰影。請記住,真正的親密,從不跨越對方沉默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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