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優衣庫門店"偷拍可疑顧客并群發照片"的防盜手段引發軒然大波。多名離職員工證實,部分門店會拍攝戴口罩取衣服的顧客、用紅框標注背包等物品,在數百人企業微信群中"發信"傳播。這種將消費者預設為"11號"(內部對小偷的稱謂)的系統性監控,究竟會讓涉事門店面臨怎樣的法律代價?
![]()
從司法實踐看,近三年類似名譽權糾紛案判決呈現三大賠償基準。2021年北京某超市保安當眾指控顧客偷竊案中,法院以"侵權場所為公共區域+持續辱罵15分鐘"為由,判處商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2022年杭州一起商場誤將消費者照片張貼在"小偷公示欄"案件,因照片展示達72小時,最終判賠8000元;而2023年廣州某連鎖店內部群傳播顧客偷盜嫌疑照片案,因涉及387人群組傳播,法院認定構成"影響范圍較大",判決賠償1.2萬元。
優衣庫事件若進入司法程序,賠償金額將受三個關鍵因素影響。首先是傳播范圍,據員工透露的"數百人企業微信群"規模,遠超前述廣州案例的387人;其次是侵權時長,內部聊天截圖顯示管理人員會要求"每天上報可疑案例",存在持續侵權可能;最嚴重的是損害后果,多名消費者反映遭遇跨店識別、保安尾隨,容易形成"社會評價降低"的證據鏈。參照類案標準,單個受害者主張2-3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可行性。
![]()
值得注意的是,此類案件可能觸發懲罰性賠償。民法典第1185條明確規定,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懲罰性賠償。優衣庫內部將偷拍稱為"發信",用"11號"代指可疑者,這種制度性安排可能被認定為"明知而為之"的故意侵權。2022年上海一起類似案件中,法院就因企業存在"防盜培訓手冊指導偷拍"的情節,在基礎賠償金上額外判處50%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維權需重點收集四類證據。一是侵權影像資料,如前員工提供的"用紅框標注背包"的偷拍照片;二是傳播范圍證明,如企業微信群聊天記錄顯示"某區域28家門店同步接收";三是損害后果證據,包括被尾隨的監控錄像、其他顧客證言等;四是經濟損失憑證,如因被跟蹤導致放棄購物的消費記錄。考慮到優衣庫員工透露"曾向總部反映未獲回應",建議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
法律界人士特別提醒,商家安裝公共區域監控本屬合法,但優衣庫事件暴露出三個越界點:其一,將監控用于特定顧客追蹤而非普遍安保;其二,由員工個人設備拍攝而非系統留存;其三,內部共享時未做匿名化處理。這些做法既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最小必要原則",也觸碰了民法典第1033條"不得以刺探方式侵害他人隱私"的紅線。
當防盜演變為有罪推定,企業失去的不僅是顧客信任。優衣庫前員工透露"是否偷拍取決于門店失竊損失程度",這種以成本考量為由侵犯人格權的做法,終將在法律框架下付出更高代價。正如涉事消費者所言:"開放式購物體驗不該變成楚門的世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