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發生在海南的民間借貸糾紛,將一段持續二十余年的婚外情推到臺前。相關材料顯示,男子林森(化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妻子的表妹白萍(化名)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并生育子女。2010年至2022年的12年間,林森通過銀行轉賬等方式,陸續向白萍支付款項累計300余萬元。
這些資金往來,直到林森與妻子劉悅(化名)2022年離婚后才被發現。劉悅認為,林森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將巨額資金贈與婚外第三人,相關行為違背公序良俗,遂向重慶市渝北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白萍返還全部款項。
白萍在庭審中辯稱,其與林森早在2002年便結束情人關系,此后轉賬系用于其本人及女兒的生活支出,且劉悅知情同意。林森亦承認相關轉賬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但認為其贈與行為本身不符合法律規定。
渝北區法院審理后最終駁回了劉悅的全部訴請。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劉悅早已知曉林森與白萍之間存在不正當關系及生育子女的事實,并在離婚前后對相關資金往來實際予以允許或默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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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區法院一審后,判決認為,雖然林森與白萍婚外情違背公序良俗,但劉悅明知,遂駁回其起訴。受訪者供圖
法院的判決理由引發爭議: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婚外情的容忍,是否等同于對夫妻共同財產處分行為的同意?
一位不愿具名的資深民庭法官表示,本案值得商榷,即便劉悅為維護婚姻、家庭對丈夫有情人一事容忍,但這不代表她允許丈夫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贈與。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劉悅2025年12月29日表示,她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目前二審還未判決。
涉案查賬發現前夫給情人轉賬300余萬
這起贈與糾紛官司,因林森女兒2023年查賬引發。大女兒通過銀行流水查賬尋找相關證據時,發現父親通過三個銀行賬戶給白萍轉賬多達41筆,金額共計360余萬元。時間跨度從2010年2月至2019年7月。
同時,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父親還通過微信給白萍轉賬18筆共20余萬元。
劉悅和白萍是表姐妹,劉悅和白萍的母親則是親姐妹。但白萍又是父親林森曾經的情人,并共同育有一女。
“林森將我媽、白萍的媽喊到一起,承諾結束與白萍的婚外情。”劉悅說,出于對兩個年幼女兒的不舍,相信林森的承諾結束與白萍的婚外情,她最終選擇原諒林森,繼續維系二人的婚姻。
訴訟材料中載明,白萍承認,她和林森于2002年結束情人關系。
已與林森在2022年8月協議離婚的劉悅,從女兒處發現“林森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仍與白萍保持婚外情,且未征得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通過銀行轉款、微信轉賬向白萍轉款380萬余元”的證據后,2024年11月向渝北法院提交訴狀。
她認為,林森私自向白萍轉賬贈與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贈與行為嚴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
遂將白萍作為被告、林森作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該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白萍返還所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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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審判決的劉悅,向重慶市一中院提起上訴。受訪者供圖
一審法院認為違背公序良俗,但駁回訴請
對于劉悅的訴請,白萍辯稱,她與林森系經劉悅撮合在一起。結束情人關系后,林森向她轉賬,劉悅從始至終都知情并同意,該行為合法有效,并不違背公序良俗。
劉悅對此否認稱,“如果是我撮合,我會幾次三番以離婚來維護婚姻?”
白萍還稱,林森向她轉賬的目的不是維持二人的不正當關系,而是用于她及女兒的生活開銷、往返臺灣的機票錢以及代收林森給林心的款項,劉悅均知情同意。
但林森提交給法院的答辯狀顯示,白萍所稱轉賬用于女兒生活費也不屬實,女兒的生活費是林森單獨轉賬。
同時,劉悅認為,本案贈與財產轉賬時間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他無權單獨處分。案涉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無效。
渝北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森在與劉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白萍交往,生育子女,違反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違背公序良俗。但是,對于在此期間,林森向白萍贈與案涉財物的效力問題,渝北法院認為,首先,根據劉悅與白萍的微信聊天內容,劉悅介紹白萍與林森認識,并主動告知白萍林森對其喜愛之情,且白萍與林森生育林心后,林心的戶籍監護人為劉悅。渝北法院據此認為劉悅早已知曉白萍與林森交往,存在不正當關系并生育子女的事實。其次,從劉悅與白萍的微信談論的內容看,劉悅明知林森定期向白萍支付生活費、資助購房以及承諾在達到一定條件下向白萍支付養老費用,并勸慰白萍要像一家人一樣。從社會大眾的角度看,林森與劉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白萍交往并生育子女,違反社會道德,違背公序良俗。但從本案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來看,劉悅主動告知白萍林森對其喜愛之情,明知林森在婚姻存續期間向白萍贈與錢財,劉悅未提出異議。據此,渝北法院認為劉悅對涉案贈與行為實際予以允許或默認。最后,劉悅與林森離婚時,其明知案涉贈與行為實際發生的情形下,就分割二人夫妻共同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案涉贈與行為并未損害劉悅對其與林森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權益。
渝北法院綜上認為,劉悅主張確認案涉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白萍返還贈與款項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遂駁回劉悅的全部訴請。
一審判決后,劉悅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且實質縱容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遂向重慶市一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原審訴請。重慶市一中院已二審開庭審理此案,目前還未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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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一中院已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林森在二審答辯狀中也表示,一審認定“劉悅默許贈與行為”嚴重違背客觀事實,他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劉悅始終不知情且未同意,她根本無從對不知情的轉賬行為提出異議,一審判決以“未提出異議”推斷“默許”,違背基本生活常理和邏輯。
林森還表示,劉悅在發現他與白萍的婚外情后,要求斷絕關系并辭退白萍。得知林心出生后,劉悅提出離婚,他承諾斷絕關系才維系了婚姻。這些行為表明劉悅對婚外情本身堅決反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他作為劉悅的前配偶,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糾正一審錯誤判決,確認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行為無效。
一位不愿具名的資深民庭法官表示,本案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于,即便劉悅為維護婚姻、家庭對丈夫有情人一事容忍,但這不代表她允許丈夫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贈與。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劉悅的訴請是有依據的,一審認定她明知、默許的證據并不確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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