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時許,被害人王紫雅的母親王女士在親屬及代理律師陪同下抵達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今天她身上依然佩戴著女兒最喜歡的白色雛菊飾物,手中拎著的文件袋中,裝著準備好的抗訴申請材料。在檢察院大門前,王女士與律師短暫交流,確認材料及流程,此后,一行人走進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服務中心遞交材料,希望抗訴能夠得到檢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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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雅母親說:“對于這個判決結果,我相當不滿意!你們知道我的訴求一直是要求死刑立即執行的,但是出現這樣一個結果,對我孩子來說,太不公平了!我向檢方提起抗訴,也希望成都人民檢察院能支持我們的抗訴!”而其代理律師臧梵清稱:“我認為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因為根據相關規定,人民群眾反應強烈的案件是能夠得到抗訴支持的,這是一條法律規定。”
2024年6月9日13時許,成都市郫都區某小區內,被告人梁某瀅因敲門滋擾與被害人王某雅發生沖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左胸部、頭面部等部位,致其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法院審理查明,梁某瀅在案發前長期存在無故吵鬧、摔打物品、敲門滋擾鄰居等行為,曾因相關行為引發糾紛報警,民警已要求其家屬嚴格管理 。經司法鑒定,梁某瀅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被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該案一審審理過程歷經兩次開庭。2025年11月20日首次開庭時,梁某瀅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案件依法延期。12月16日二次開庭持續8小時,控辯雙方圍繞精神鑒定結果有效性、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是否存在自首情節等核心爭議展開辯論,被害人方當庭撤回附帶民事訴訟。12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認定梁某瀅構成故意殺人罪,綜合其犯罪事實、性質及部分刑事責任能力等情節,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明確,梁某瀅不構成正當防衛,也沒有自首情節,量刑已綜合考量其行為社會危害性與刑事責任能力狀況。一審判決結果引發社會關注。法律界針對精神障礙者涉刑案件的量刑標準展開專業探討,有專家指出,此類案件量刑需綜合行為人主觀惡意、犯罪后果、社會危害性及刑事責任能力受損水平等因素判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后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檢察院需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申請人。
目前,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已依法接收王女士提交的抗訴申請材料,后續審查工作即將展開。
看看新聞記者: 彭曄 游明靈
編輯: 劉黎明
視頻編輯: 趙祎韞
責編: 沈雪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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