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虹口區46歲獨居女子蔣女士因病離世的消息引發全網關注,“無親無故遺產歸公”“不能用自己的錢買墓地”等說法更是讓網友熱議不休。
不少人疑惑:逝者留下的財產,為何連辦身后事都不能自主支配?12月21日,@上海虹口 官方微博發布通報,給出了明確回應,這場關于獨居者身后事的爭議,終于有了權威答案。
先梳理一下事件全貌。蔣女士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身邊沒有近親,今年10月突發腦溢血陷入昏迷。
由于孑然一身,她無法自行動用積蓄支付醫藥費,遠房表弟吳先生主動簽字墊付。12月14日,蔣女士不幸離世,其遺產依法由民政部門介入處理。
可當吳先生想動用蔣女士的遺產為她舉辦追思會、購買墓地時,卻遇到了阻礙,這也讓“不能用自己的錢買墓地”的說法迅速傳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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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眾關切,上海虹口官方在通報中明確表態:相關善后工作正帶著敬意與溫度穩步推進,全力守護逝者尊嚴、保障相關權益。
目前,蔣女士所在居委會已聯系其生前單位和遠親,將在充分協商后妥善安排,預計12月底前舉行告別儀式,送逝者安詳最后一程。這一表述直接回應了“身后事無人管”的擔憂,也讓事件處置有了清晰的時間節點。
關于大家最關心的“遺產處置”和“墓地費用”問題,官方通報給出了關鍵進展:經初步核查,蔣女士暫無法定繼承人,12月22日居委會將向法院申請確認遺產管理人,法院已開通綠色通道,確保當天受理立案。
若后續區民政局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將依法清理遺產、處理債權債務;剩余財產經法定程序后,將用于扶貧濟困等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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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意味著,“不能用自己的錢買墓地”是對政策的誤讀。虹口區民政部門此前就已明確,吳先生提出的葬禮及墓地相關要求可以滿足,費用可從蔣女士遺產中支付,但需在合理范圍內,且墓地后續維護費用需由吳先生承擔。
之所以需要走法院程序,是因為類似案例屬首次出現,“合理范圍”的界定需要司法層面明確,民政部門將依據法院標準執行。
從法律層面來看,這一處置完全有章可循。根據《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而《民法典》新增的“遺產管理人”制度,正是為了規范這類遺產的處置流程——民政部門作為兜底的遺產管理人,核心職責是清理遺產、處理債權債務,并非直接擁有遺產所有權。
西南大學法學院杜志紅律師解釋,墊付的喪葬費、墓地費屬于遺產債務,理論上可從遺產中追償,吳先生可通過訴訟向遺產管理人主張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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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律層面仍有需要完善的細節。杜志紅律師指出,目前《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尚未明確遺產管理的具體流程,也未規定遺產債務的清償順序,“合理范圍”的界定也無全國統一標準,需結合遺產總額、逝者生前經濟狀況等綜合判斷。
這也是此次事件中出現處置阻礙的核心原因之一。值得欣慰的是,虹口區民政部門已聯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臨時監護操作指引,為后續類似事件提供參考。
事件中還有一個爭議點:吳先生墊付醫藥費、協助操辦后事的行為,能否讓他分得部分遺產?
對此,法律專家有不同觀點。杜志紅律師認為,“扶養較多”的認定標準較高,需滿足長期照料或持續經濟幫助,吳先生的一次性墊付僅能主張費用返還,無法分得遺產;而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付建則認為,吳先生的行為可作為“扶養較多”的依據,有通過訴訟分得部分遺產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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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事件也讓獨居者身后事規劃問題再次進入公眾視野。隨著獨居人口增多,“身后事無人管”的困境亟待破解。
專家給出了兩條關鍵建議:一是提前訂立遺囑,明確遺產范圍、遺產管理人及分配方式,可指定親友、律所或養老機構等作為管理人;二是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與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約定,由對方負責生老病死,死后將財產遺贈給對方。做好這兩點,才能確保身后事有序處理,財產得到合理處置。
如今,官方通報已厘清核心爭議,蔣女士的身后事也將得到妥善安排。這場風波不僅讓大家了解了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置流程,更提醒著每一個人:身后事規劃并非杞人憂天,尤其是獨居群體,提前做好安排,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親友的解脫。而相關部門加快完善配套政策,讓法律既有溫度又有力度,才能更好地守護每一位逝者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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