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備受關注的“成都女子家門口遇害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梁某瀅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下達后,被害人王某雅的母親明確表示不服,將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這一判決結果,迅速引發了社會層面關于法理尺度與情理溫度的激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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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審判的邏輯來看,這一判決其實并不出人意料。法院的裁量,始終錨定在案件的核心要件之上——經專業鑒定,梁某瀅在案發期間因患精神疾病,喪失了部分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被認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對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這樣的法律框架下,死刑緩期執行已然是結合案件情節作出的頂格量刑,司法機關在法理范疇內,已經給出了貼合法律條文的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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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律的嚴謹性,卻難以撫平受害者家屬心中的傷痛,更無法消解公眾對判決結果的情感落差。被害人在自家門口遭遇不測,一條鮮活的生命就此消逝,留給家人的是無盡的悲痛與創傷。在樸素的公眾認知里,惡行理應得到最嚴厲的懲戒,“殺人償命”的傳統觀念,讓不少人對死緩判決難以接受。尤其是當“精神疾病”成為從輕處罰的理由時,很容易引發“行兇者因特殊身份免責”的質疑,這種質疑的背后,是人們對“法律應優先保護受害者權益”的樸素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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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司法審判從來不是非黑即白的簡單判定,而是在法理規定與社會情理之間尋求平衡的復雜過程。我國法律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從輕處罰的規定,并非是對行兇者的縱容,而是基于人權保障的立法考量——即便行為人存在精神障礙,其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也需經過嚴格的司法鑒定,并非僅憑“精神病”身份就可逃脫制裁。此次案件中,法院判處的死緩,正是在“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框架內,對被告人惡行的嚴厲回應,既體現了法律的剛性,也兼顧了司法的專業性。
但公眾的不解,恰恰折射出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更好地兼顧法理原則與民意訴求?法律的終極目標,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這其中既包括對犯罪行為的懲戒,也包括對受害者權益的保障。當“精神疾病”成為量刑的關鍵變量時,司法機關不僅需要給出嚴謹的法律論證,更需要做好釋法說理工作,讓公眾理解判決背后的法律邏輯,避免“以病脫責”的誤解。
與此同時,受害者家屬的抗訴訴求,也理應得到充分的尊重與重視。檢察機關在審查抗訴申請的過程中,需要再次全面梳理案件細節,回應公眾關切。這起案件的走向,不僅關乎兩個家庭的命運,更關乎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在于公正。在法理與情理的交織博弈中,唯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才能讓司法判決既經得起法律的推敲,也能最大程度地契合社會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畢竟,真正的司法公正,從來不是冰冷的條文堆砌,而是法理精神與人文關懷的有機統一,是讓受害者得到慰藉,讓正義得到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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