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官司,對方卻拒不履行?”“判決書到手,錢卻遲遲要不回來?”
遇到這種情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是實現權益的關鍵一步。但很多人不知道,強制執行也有“時間紅線”,一旦錯過,哪怕勝訴判決在手,也可能面臨權利無法實現的風險。
今天廣森小編就給大家梳理清楚,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盯緊的3大核心時間節點,每個都關系到最終能否拿到錢,建議收藏轉發!
一、申請執行的2年時效期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致命的一個時間節點。很多人以為拿到勝訴判決書就萬事大吉,等到想起申請強制執行時,早已過了法定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這個期限不是從判決書下來那天開始算,而是分情況確定起算點:
法律文書規定了履行期間的(比如“被告于2024年6月30日前還款”):從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
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比如“分三期還款,最后一期2024年9月30日前付清”):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法律文書沒規定履行期間的(比如確權判決):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
特殊情況:如果判決要求對方“不作為”(比如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則從對方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算。
不過要注意,這2年時效可以“中止、中斷”:比如在時效最后6個月內遇到不可抗力(如重病、自然災害),時效會暫停;如果主動向對方主張權利、對方同意履行,或者達成和解協議,時效會重新計算2年。但要保留好主張權利的證據(如書面通知、聊天記錄、還款計劃等),且必須直接向債務人主張,向第三人主張無效。
二、法院執行辦案期限
提交強制執行申請后,不是坐等就好,還要盯緊法院的辦案期限,避免案件“石沉大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法院執行有明確的時間要求:
立案后7日內:法院要確定案件承辦人;
承辦人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義務并申報財產;同時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
核心執行期限: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要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如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一般要在3個月內執結。
如果超過上述期限案件仍未執結,申請執行人可以主動聯系承辦人了解情況,若存在故意拖延,可申請更換承辦人,或向上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另外,執行中涉及評估、拍賣的,承辦人要在10日內完成機構遴選;需要辦理過戶的,5日內要向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這些細節也可以重點關注。
三、執行和解后恢復執行的2年期限
執行過程中,雙方可能會達成和解協議(比如“分期還款+減免部分利息”)。但達成和解不代表權利已經保障,還要盯緊和解協議的履行期限,因為這里藏著另一個時間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如果被執行人沒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申請恢復強制執行,但要在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2年內提出。
很多人誤以為達成和解就不用管了,等到對方違約才想起恢復執行,結果發現已經過了2年期限,導致無法再次申請。建議達成和解后,在協議中明確履行節點,每到一個節點就主動跟進,一旦違約,立即準備材料申請恢復執行。
贏官司不易,實現權益更需用心。記住這3個時間節點,主動跟進、積極維權,才能讓勝訴判決真正成為“維權利器”!
你在申請強制執行時遇到過哪些問題?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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