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裂痕,往往在信任崩塌時才清晰可見。
2025年歲末,藝術圈被一樁舊事的新篇章所震動。一幅名為《江南春》的古畫,在拍賣圖錄上標注著“南京博物院舊藏”,估價高達數千萬元。然而,這幅畫的“身世”卻牽扯出一段跨越六十年的公案——它原是1959年龐氏家族向南京博物院捐贈的百余件藏品之一,后在博物院庫房中被鑒定為“偽作”,于1997年被悄然處置,流入市場。
捐贈人后代在多年后的一次例行查詢中,才發現這幅承載著家族記憶的畫作早已“消失”。一場關于捐贈、鑒定、處置與信任的追問由此展開。這不僅僅是一幅畫的命運,更是中國博物館在現代化轉型過程中,其內部治理邏輯與公共信托本質之間一次刺眼的碰撞。
一、被割裂的“契約”:當法律交割取代文化托付
在中國博物館的傳統管理思維中,捐贈常被視為一個閉環的終點:物品交接、開具收據、法律上的所有權轉移完成。此后,這件物品便轉化為“國家收藏”,其命運似乎完全由博物館的專業判斷和行政決策所掌握。這種思維模式,在計劃經濟時代或許有其簡潔高效的合理性,但在今天,它正面臨深刻的倫理挑戰。
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在2017年修訂的《職業道德準則》中明確寫道,博物館是“為社會及其發展服務的機構”。這一看似簡單的定義,實則蘊含著博物館與社會的契約關系——博物館不僅是物的保管者,更是公眾信任的受托人。準則在“藏品”章節特別指出,處置藏品前“應盡一切努力首先通知原捐贈者或其繼承人”。這不是技術性規定,而是倫理的底線。
英國博物館學者蒂娜·沃爾曾有過一個精辟的比喻:每一件進入博物館的藏品都帶有“雙重生命”——物質生命與社會生命。物質生命關乎其物理存在與藝術價值,社會生命則關聯著它曾經的所有者、它被創造和被收藏的故事、它身上承載的情感與記憶。博物館的責任,是同時守護這兩種生命。
“南博事件”中,最令人痛心的或許不是那幅畫被鑒定為“偽作”(藝術品的真偽本就是學術討論的范疇),而是在長達半個多世紀的時間里,捐贈方對其托付之物的命運毫不知情。這種信息與情感的斷裂,割裂的不僅是一件物品的歷史,更是博物館與它所服務的公眾之間本應牢固的信任紐帶。
二、封閉的“黑箱”:權力運行缺乏制衡的隱憂
事件曝光后,輿論的質疑多指向程序問題。然而,程序失范只是表象,其背后是博物館治理結構的深層矛盾——專業權力與公共責任之間的失衡。
博物館的核心工作,無論是學術研究、文物鑒定還是藏品保管,都需要高度的專業素養。這種專業性本應是博物館公信力的基石,但當它運行在一個缺乏有效制衡的封閉系統內時,卻可能演變為“專業獨斷”。在“南博事件”中,1960年代的鑒定結論成為1990年代處置行為的唯一依據,期間數十年沒有重新評估,沒有外部評議,也沒有向捐贈方做任何告知。專業判斷一旦脫離了必要的監督與更新機制,其權威性便會大打折扣。
對比國際經驗,差異顯而易見。美國史密森尼學會的《藏品管理政策》規定,任何藏品的處置都必須經過一個包含館外專家的評估委員會審查,并在官網公示90天。法國盧浮宮設有“科學與收藏委員會”,其中三分之一成員來自館外,委員會紀要在去除敏感信息后對外公開。這些制度設計的核心,不是不信任館內專家的能力,而是理解一個樸素道理: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多元視角能避免思維盲區。
反觀我國多數博物館,藏品處置的決策往往在館內閉環完成。雖然按規定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但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管多集中于“程序是否完備”、“材料是否齊全”,難以對專業判斷本身進行實質性復核。當專業權力缺乏制衡,當決策過程缺乏透明,即便結果公正,也難以贏得公眾的信任。
三、模糊的邊界:制度缺失下的操作困境
1986年頒布的《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是我國博物館藏品管理的基礎性文件,其中關于藏品注銷的規定僅有一條原則性表述:“注銷藏品,需經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或專家小組評估,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至于何為“不夠入藏標準”,何為“正當處置理由”,則留給了各館自行解釋。
這種制度上的模糊,在實踐中導致了雙重困境。一方面,它賦予了博物館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為“南博事件”這類爭議埋下了伏筆。另一方面,它也使得一線工作人員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明確的倫理指引和行為規范,只能“摸著石頭過河”。
中國人民大學文化遺產法研究所2023年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在我國省級博物館中,超過70%沒有設立獨立的藏品注銷評估委員會,超過85%的博物館在處置捐贈品前“從未”或“極少”與捐贈人溝通。這些數據背后,反映的不是個別館的態度問題,而是制度的系統性缺失。
當博物館將一件捐贈品鑒定為“偽作”并決定處置時,它面臨的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問題,更是一系列倫理選擇:是否有義務告知捐贈方?是否應優先考慮讓原捐贈方收回?是否應限制其后續流入市場的條件?這些選擇,都需要清晰的制度來指引,而不僅僅是依賴個人的“職業操守”。
四、重建之路:在制度中嵌入倫理的基因
“南博事件”暴露出的問題,需要系統性的回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修補無濟于事,我們需要的是在博物館制度設計中深度嵌入倫理的基因。
首先,建立分權制衡的決策機制。在重要博物館設立“博物館倫理委員會”或“藏品處置評審委員會”,其成員必須包括法律、倫理、社區等領域的館外人士。這個委員會不應是花瓶,而應對重大處置事項擁有實質性的評議權。評議過程應保留完整記錄,結論應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在適當時公開。
其次,制定透明規范的操作流程。國家文物局應牽頭制定《博物館藏品處置倫理指引》,明確不同情況下的處置程序。其中最關鍵的一條是:處置任何來源的藏品,特別是捐贈品,必須履行告知義務。 對于捐贈品,應給予原捐贈方優先收回的權利。這套流程應成為行業標準,而非可有可無的“最佳實踐”。
再者,引入“限制性契約”管理。當博物館的藏品因處置而流入市場時,應在轉讓協議中加入限制性條款,例如規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使用“××博物館舊藏”進行商業宣傳。這不是干涉市場,而是博物館對自身公信力的必要保護,也是對公眾信任的負責任態度。
最后,從“管理藏品”轉向“維系關系”。博物館應建立捐贈人信息管理系統,不僅記錄捐贈時的信息,更要持續維護與捐贈人及其后代的關系。定期的溝通、重要的告知、適當的參與,這些看似“額外”的工作,實則是博物館公共性的具體體現。
結語:信任是最珍貴的藏品
“南博事件”終會平息,但它提出的問題不會自動消失。清華大學藝術博物館前館長杜鵬飛曾言:“21世紀的博物館,其核心競爭力不僅是藏品數量,更是其凝聚的公眾信任度。”這句看似平淡的話,道出了博物館行業的本質。
博物館真正的價值,不在于其庫房中保存了多少“國寶”,而在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贏得了公眾的信任,成為連接歷史與當下、專業與公眾、記憶與未來的文化樞紐。這份信任脆弱而珍貴,它建立在每一份捐贈被善待的承諾上,建立在每一次決策經得起審視的透明中,建立在每一回對文化托付的敬畏里。
當《江南春》在拍賣場上被競價時,它不再僅僅是一幅古畫,更成了一面鏡子,照見中國博物館在現代化征程中必須跨越的倫理與制度鴻溝。重建信任的道路或許漫長,但每一步都關乎博物館存在的根本意義——它不僅是歷史的保存者,更應是文明與信任的傳承者。
作者:孫越
作者簡介: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藝術與科學研究中心副教授、中國漢畫學會秘書長,曾擔任北京山水美術館館長、澳大利亞駐華使館6級文化官員,長期從事博物館學、文化遺產管理研究,譯有《中國外銷裝飾藝術》、《無界之島》、《藝博會時代》、《重塑美術館:建筑、理念與資本的未來圖景》等著作。本文基于公開資料與學術研究,旨在探討行業共性問題,推動博物館治理的完善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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