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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相撞致兩人受傷,保險公司與侵權人如何分擔賠償?近日,朔城區法院審結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通過裁判明晰責任劃分與保險賠付邊界,為公眾敲響安全與維權警鐘。
2025年8月28日,朔城區朔神路金山怡園4號公寓前,蘇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時,與趙某所駕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趙某及其女兒受傷、兩車受損。經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蘇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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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趙某被送往朔州市大醫院救治,住院期間由丈夫陪護。因協商賠償未果,趙某訴至法院,主張損失由蘇某和蘇某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辯稱,蘇某所投騎手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僅承保掛號費、治療費等醫療相關費用,營養費、交通費等不在保障范圍內。
法院審理查明,案涉保險金額2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保單特別約定對承保與排除項目均有明確列明。法院認為,蘇某的行為構成侵權,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合法有效。針對賠償項目,因趙某未能提供工資流水,誤工費和護理費參照當地標準計算;交通費及電動車財產損失雖無票據,但結合實際情況酌情認定。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賠償11560元,超出保險責任的4800元由蘇某自行賠付。
法官提醒,駕駛非機動車務必遵守交通規則,杜絕危險行駛行為,從源頭防范事故風險。同時,投保人投保時應仔細研讀保單條款,明確保障范圍與免責內容,避免后續理賠糾紛。此案明確,保險賠付需嚴格遵循合同約定,侵權人對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朔州朔城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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