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2026:一攬子IMO新規即將生效,船東/船管的合規“倒計時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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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2026年1月1日已不足一個月,IMO在SOLAS、MARPOL Annex VI、人員培訓與極地航行等多個維度的修正案將集中落地。對船東、船舶管理公司、船廠與供應鏈而言,關鍵不在于“知道有哪些新規”,而在于迅速完成船隊篩查、把責任分配到崗位、把證據鏈準備好——以免在年度/換證/相關專項檢驗時被動整改、停航或增加成本。
下文基于所列清單內容(清單見文末),按“影響路徑”對2026年前后最值得提前部署的變化進行梳理,并給出可直接用于內部落實的行動要點。
一、甲板設備與結構安全:起重設備新規將成為2026“硬門檻”
2026年起,SOLAS新增/修訂條款將對船上起重設備與錨作業相關設備提出更明確的設計、安裝、測試與維護要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新規不僅針對新船,既有船上的起重設備與錨作業絞車也需要在首次換證檢驗(或首次換證前后相關檢驗)完成測試與徹底檢查。這意味著2026年起的首次換證節點將成為很多船隊的集中工作量高峰。
建議動作(可直接下發船隊):
逐船清點:甲板起重機、吊臂、吊點、吊具、錨作業絞車等是否納入范圍;證書/安全工作載荷(SWL)標識/維護記錄是否齊全。
把“首次換證前后”作為里程碑,倒排第三方服務商/檢驗資源與岸基備件計劃,避免旺季約不到人、約不到窗口。
二、消防與環保交叉監管:PFOS泡沫禁令“到檢就查、到期就換”
從2026年1月1日起,含PFOS的滅火介質(包括泡沫)將被禁止使用或儲存;對既有船而言,通常在1月1日后首次相關檢驗時必須符合要求,并將被要求將相關物質交付岸上接收設施處置。對船隊管理而言,這項變化的難點往往不在“更換”,而在“證明你已經合規處置”。
建議動作:
船隊層面做一次“泡沫/滅火劑成分盤點”,與供應商確認是否含PFOS;將更換與岸上處置納入年度塢修/檢驗窗口。
留存證據鏈:更換證明、處置聯單、系統重新標識與培訓記錄,避免在PSC/ISM審核時被認定為“僅換不證”。
三、燃油安全升級:BDN與燃油適用性將更“可追責”
2026年起,SOLAS關于燃油安全的要求進一步強化:一方面,供應端的燃油交付單(BDN)信息需要與新的閃點等要求相匹配;另一方面,新條款強調船上使用的燃油不得危及船舶安全、不得對設備性能造成不利影響、不得危害人員。考慮到燃油質量波動、摻混燃油、替代燃料并存等現實,燃油“可用性/適用性”更容易成為爭議焦點與責任落點。
建議動作:
采購與運營聯動:將BDN字段合規作為供應商準入與到港驗收要點;建立“異常燃油”處置SOP(降載、隔離、化驗、索賠、通報)。
工程側準備:針對不同燃油模式下的報警/失效工況,完善風險評估與應急演練記錄。
四、集裝箱落海:強制報告將把“信息延遲”變成合規風險
自2026年1月1日起,SOLAS與MARPOL相關修正案將推動落海或漂浮集裝箱的強制化、標準化報告流程。這意味著“發現了但沒按流程報”“報了但信息不完整”“岸基/船端不同步”等,都可能從運營瑕疵升級為合規問題。
建議動作:
班輪公司/集裝箱船隊:更新航次指令與船長報告模板(時間、位置、數量、危險品信息、是否漂浮等),把報告動作寫進SMS。
非集裝箱船:也要明確“遇見漂浮箱體”的報告責任,避免“與我無關”的誤區。
五、排放控制區新增:加拿大北極與挪威海將改變燃油與主機合規策略
新的排放控制要求將對部分區域航行帶來更強約束,其中加拿大北極與挪威海相關ECA要求的推進,涉及Tier III NOx適用門檻,以及后續更嚴格的燃油硫限制或等效措施。對常態化跑相關航線的船隊而言,這類ECA變化往往不僅是“換低硫油”,還會牽動發動機Tier III配置、SCR/EGR運維、燃油可得性與航線成本模型。
建議動作:
貿易航線識別:把“是否進入新ECA范圍”納入航次評審;對2026–2030的新造船,提前把Tier III方案寫入規格與交付驗收條款。
成本側:對低硫燃油價差、岸基供應與洗滌塔等效方案做情景測算,避免臨開航才被迫高價補給。
六、替代燃料與材料規則:氨燃料路徑與IGF/IGC更新進入“可執行階段”
2026年起,IGF Code與IGC Code相關修訂將進一步強化低閃點燃料系統的安全與操作要求,并為包括氨在內的高毒性貨物作為燃料提供規則路徑(在滿足等效安全與主管機關批準前提下,部分條款將于2026年中生效)。對于“替代燃料新造船/改裝船”項目,監管要點會從“概念可行”轉向“系統級可驗證”。
建議動作:
新造船:把通風、泄壓、失效模式、燃料供給故障、加注設計等條款逐條映射到設計交付物與試驗計劃中。
運營端:提前準備加注程序、崗位培訓與應急演練的文件包,避免交船后再補合規材料導致投運延誤。
七、船員與管理體系:反暴力與反騷擾能力將成為強制培訓項
STCW Code將新增關于防范與應對暴力與騷擾(含性騷擾、霸凌、性侵等)的強制能力要求。對船舶管理公司而言,這不僅是“多上一門課”,更會觸發培訓矩陣更新、上船資格校驗、岸基調查與舉報機制等一整套體系動作。
建議動作:
HR/Crewing與DPA聯動:更新培訓矩陣與上船審核清單;明確船上申訴與岸基處理閉環(含證據保全與保密)。
對外溝通:與旗國/船級社確認證書與課程認可路徑,避免“培訓做了但不被承認”。
八、極地規則外延擴展:非SOLAS船舶也將被納入更明確的極地航行要求
極地相關規則的更新將把部分要求擴展至非SOLAS船舶等更多船型,并對既有船設置過渡期安排。對漁船、游艇、部分小噸位貨船及區域性運營船舶而言,這一變化可能帶來過去“監管灰區”的收緊:從航行計劃、設備與操作要求到文件化管理,都需要更系統的合規準備。
2026年生效/落地的IMO相關修正案與要求:
2026年生效的24項關鍵變化清單
1) OLAW:新SOLAS II-1/3-13(船上起重設備與錨機)
生效:2026年1月1日
適用:新船與現有船(不含MODU與救生設備放艇裝置)
要點:對船上起重設備、錨車提出設計/建造/安裝/測試要求;現有設備需在首次換證檢驗時完成測試。
落實:船隊盤點設備清單與證書/試驗記錄,倒排檢驗與第三方服務資源。
2) 電子橫傾儀(Electronic Inclinometers)
生效:2026年1月1日
適用:3000GT及以上、2026-01-01及之后建造的散貨船與集裝箱船
要點:新造散貨/箱船必須配電子橫傾儀;不追溯既有船。
落實:新造船規格書與交付驗收清單中鎖定設備配置與功能測試。
3) PFOS:含PFOS滅火泡沫禁用與處置
生效:2026年1月1日(在下一次相關檢驗時落實)
適用:所有船舶
要點:禁止使用/攜帶含PFOS泡沫;含PFOS物質需交岸上接收設施處置。
落實:做泡沫/藥劑成分核對,更換與處置形成完整單據鏈。
4) Fuel Oil Safety(BDN升級:閃點信息滿足SOLAS II-2/4.2.1)
生效:2026年1月1日
適用:所有使用油類燃料、受SOLAS監管的船舶(與建造時間無關)
要點:燃油供應方需更新**加油單(BDN)**以滿足新的閃點要求;船方應確保供應商提供合規BDN。
落實:采購條款、到港驗收與抽檢流程同步更新,異常BDN不得放行。
5) Fuel Oil Safety(新增“燃油適用性/安全性”通用要求)
生效:2026年1月1日
適用:500GT及以上貨船與所有客船
要點:船上使用的油類燃料不得危及安全、不得影響設備性能、不得危害人員。
落實:建立“燃油異常—降載/隔離/化驗/索賠/報告”SOP與證據鏈。
6) Ammonia Fuel:IGC Code修訂(允許氨等有毒貨物作為燃料的規則路徑)
生效:2026年7月1日
適用:按IGC Code建造、且2016-07-01以后適用IGC框架的船舶(在滿足條件前提下)
要點:若能達到與甲烷等效的安全水平并獲主管機關批準,可允許氨等有毒貨物作為燃料。
落實:新造/改裝項目需提前做等效安全論證、風險評估與主管機關審批路徑設計。
7) SEEMP/數據采集(MARPOL Annex VI DCS增強數據)
生效:2026年1月1日起開始按“增強粒度”要求報告(前提:相關主管機關按正式時間線實施)
適用:數據采集與報告受MARPOL Annex VI約束的船舶(以各主管機關實施節奏為準)
要點:燃油消耗與運輸功等數據顆粒度提高;SEEMP需相應修訂并經核證。
落實:盡快核對船隊數據口徑、系統采集能力與核證安排,避免年度報告季集中返工。
8) IGF Code修訂(低閃點燃料系統安全與操作要求強化)
生效:2026年1月1日
適用:新造船為主;如未特別說明,也可能對既有船自2026-01-01起適用(以條文適用性為準)
要點:強化通風、泄壓、通氣、壓力釋放、燃料供給失效、加注設計、管系規范等。
落實:新造船把條文逐條映射到設計交付物/試驗項目;既有船關注“追溯適用”條款與改裝點。
9) 集裝箱落海與漂浮箱體報告(SOLAS V/31–32 + MARPOL Protocol I)
生效:2026年1月1日
適用:所有載運集裝箱的船舶,以及航行中遭遇落海/漂浮集裝箱的船舶
要點:落海/發現漂浮箱體必須按標準化程序強制報告。
落實:更新SMS報告模板與船岸聯動流程(時間/位置/數量/危險品信息/是否漂浮等)。
10) LSA Code:救生艇/救助艇下放速度上下限更新
生效:2026年1月1日
適用:貨船≥500GT與客船的相關裝置(重點影響大型貨船)
要點:下放速度最大1.3 m/s;當下放高度>30m時,最小1.0 m/s。
落實:新裝/更換設備需確保限速裝置與試驗符合新范圍,形成檢驗記錄。
11) 單吊點救生艇/救助艇“帶載釋放”吊鉤(糾偏型修訂)
生效:2026年1月1日
適用:2026-01-01及以后安裝的相關救生設備
要點:澄清單吊點吊鉤與帶載釋放要求,糾正過去誤適用情況。
落實:新安裝項目在選型、證書與操作培訓中按修訂條文執行,避免“舊理解”導致不合規。
12) 救生衣(Lifejackets)新標準
生效:2026年1月1日
適用:2026-01-01及以后安裝的SOLAS救生衣
要點:≥150N浮力、無意識人員可靠翻正面朝上、更加穩固貼合。
落實:新購置與更換計劃中鎖定符合新標準的型式認可產品與證書。
13) FSS Code:消防系統要求更新(含Ro-Ro客船)+ 探測/控制標準更新
生效:2026年1月1日
適用:2026-01-01及以后建造的新船(其中對Ro-Ro客船要求更嚴格)
要點:強化Ro-Ro客船消防;更新熱/煙探測與系統控制標準。
落實:新造船設計審圖階段提前對照條文,避免后期返工。
14) 加拿大北極ECA(Canadian Arctic ECA)
生效:2026年3月1日起實施0.10%硫(或等效措施);另含Tier III NOx門檻提示
適用:在該區域運營的船舶(硫/NOx/顆粒物控制將更嚴)
要點:進入區域需滿足更嚴格的排放控制策略與燃油選擇/等效措施。
落實:對跑北極航線的船隊更新航次燃油計劃、合規證明與成本測算。
15) 挪威海ECA(Norwegian Sea ECA,Tier III NOx適用門檻)
生效:2026年3月1日(區域生效日;Tier III適用與建造節點掛鉤)
適用:在該區域運營、且滿足特定建造/合同節點條件的船舶(面向未來新造為主)
要點:滿足門檻的船舶需配Tier III NOx發動機。
落實:新造船合同與技術規格明確Tier III方案與交付驗收、運維備件安排。
16) IMDG Code 42-24(危險貨物規則修訂)
生效:2026年1月1日
適用:所有載運包裝危險貨物的船舶
要點:新增/更新部分物質要求,并納入2024版IMDG執行體系。
落實:更新危險品申報、積載隔離、裝卸文件與船員培訓材料。
17) IGC Code:允許使用高錳奧氏體鋼(結構材料)
生效:2026年1月1日
適用:遵循IGC Code、運輸特定液化氣體/產品的相關船舶與構件
要點:在滿足MSC.1/Circ.1599/Rev.3條件下,可用于貨艙、次屏障、壓力容器等。
落實:船廠/設計院需把材料規范、焊接工藝評定與檢驗要求寫入制造與驗收文件。
18) IGF Code:高錳奧氏體鋼用于燃料圍護系統
生效:2026年1月1日
適用:IGF船舶燃料圍護/供給系統相關應用
要點:明確允許材料路徑與條件。
落實:新造/改裝項目更新材料清單、證書、工藝與型式認可文件。
19) 散裝谷物安全裝載規則(Grain Code)修訂
生效:2026年1月1日
適用:所有散裝運輸谷物的貨船
要點:澄清“部分裝載艙室”判定與總傾斜力矩計算方法(尤其接近艙口端梁高度但未滿裝情形)。
落實:更新裝載計算書、穩性軟件參數與裝貨指導,防止因口徑差異導致審核/PSC問題。
20) STCW:新增“防暴力與反騷擾”強制能力要求
生效:通過后將作為強制能力納入(材料表述為已采納)
適用:全體海員(培訓與勝任力要求)
要點:防范與應對暴力、騷擾(含性騷擾、霸凌、性侵等)成為必備能力。
落實:船管公司更新培訓矩陣、上船審核清單與舉報/調查閉環機制。
21) MSC.402(96)修訂:全封閉救生艇通風系統檢驗
生效:2026年1月1日(但實際影響從相關救生艇開始投入使用時體現;材料提示與2029后新裝有關)
適用:全封閉救生艇及其授權服務商/檢驗活動
要點:要求對全封閉救生艇通風系統進行檢驗核查。
落實:新船/新裝項目提前把通風檢驗納入交付與后續服務商能力清單。
22) STCW-F:海洋漁船船員培訓與資格體系更新(含新Code)
生效/適用:對STCW-F締約方旗國下漁船適用(材料表述為已采納)
適用:從事海上漁業作業的人員與船東
要點:統一強化培訓、體檢、模擬器使用與勝任力標準,覆蓋不同職責等級。
落實:漁業船東/管理方按崗位重新匹配證書與培訓計劃,避免缺項導致執法風險。
23) Polar Code:SOLAS XIV外延 + 非SOLAS船舶納入(含過渡期)
生效:新造船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既有船需在2027年1月1日前滿足相關要求(按材料描述)
適用:除SOLAS船外,還包括部分非SOLAS船、特定長度漁船、一定噸位游艇與300–<500GT貨船等
要點:新增非SOLAS船舶導航安全與航次計劃要求章節等。
落實:跑極地航線的船隊按船型/噸位/建造時間分層篩查,提前補齊航行計劃、設備與文件。
24) 2011 ESP Code:厚度測量機構可被主管機關審計
生效:材料表述為已采納(適用到批準此類機構的主管機關)
適用:散貨船與油船(≥500GT)厚度測量相關的認可/管理體系
要點:明確主管機關可審計執行船體厚度測量的機構/公司;總體影響較小但提高了監管可追溯性。
落實:船東/船管優選合規服務商,保存測厚報告、校準與資質文件,便于審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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