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幅署名為明代“明四家”之一仇英的《江南春》圖卷現身拍賣市場,本該是收藏界的一場盛會,卻因一個特殊身份引發全民嘩然——經核查,這幅古畫并非私人舊藏,而是源自南京博物院的館藏文物。從無償捐贈給國家的文化瑰寶,到流入市場競價的拍賣標的,這幅古畫的“離奇旅程”,不僅牽扯出一場跨越數十年的真偽之爭,更戳中了國有文物處置合規性、捐贈人權益保障的行業痛點,讓文物保護與管理的深層命題再次走進公眾視野。
仇英的名字,本身就意味著極高的文化價值。作為明代畫壇的標桿人物,仇英以漆工出身躋身“明四家”之列,其畫作兼具工匠的精細與文人的雅致,尤其山水、仕女題材作品稀缺珍貴,傳世名作《漢宮春曉圖》在明代便已是“值價二百金”的珍品,遠超同時代文人畫作。此次引發爭議的《江南春》雖真偽待考,但僅憑“仇英”落款,就足以牽動收藏界與文化界的神經。而更讓公眾關注的是,這樣一件與國家博物館深度綁定的文物,為何會脫離館藏進入流通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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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線里的流轉:從無償捐贈到市場拍賣的四十年跨度
這幅《江南春》的命運轉折,始于一場充滿家國情懷的捐贈。1959年,晚清民國著名收藏家龐萊臣之孫龐增和攜家人,向南京博物院無償捐贈了137件“虛齋舊藏古畫”,《江南春》圖卷便位列其中。龐家是近現代重要的文物捐贈家族,其捐贈的文物散落于故宮博物院、上海博物館等多家機構,多為鎮館之寶,此次捐贈也被視作守護文化遺產的典范之舉,南京博物院當時亦出具了完整的捐贈收據及清冊。
誰也未曾想,這場溫暖的捐贈,會在數十年后引發風波。1961年11月,原文化部組織張珩、韓慎先、謝稚柳三位頂尖書畫專家對這批文物進行鑒定,結論是《江南春》圖卷為“偽作”,僅陳鎏題引首為真,題跋全偽;1964年6月,王敦化、徐沄秋、許莘農三位專家再次復核,確認了“偽作”的結論,還特別標注“偽做得很好,原龐家是當真的藏的”。這兩次鑒定,為后續文物的處置埋下了關鍵伏筆。
1997年4月,南京博物院向原江蘇省文化廳提交《關于處理不夠館藏標準文物的報告》,申請將含《江南春》在內的一批文物調劑給省文物總店處理,獲得了文化廳的同意。同年5月,《江南春》被正式撥交給原江蘇省文物總店;2001年4月,該作品以《仿仇英山水卷》為名,被“顧客”以6800元的價格買走。直到2025年6月,捐贈人后代龐叔令(龐增和之女)前往南京博物院核查捐贈文物,才發現包括《江南春》在內的5件作品缺失,隨后于11月提起訴訟,要求南京博物院說明作品流向并返還,雖當庭撤回訴請表示將另行申請強制執行,但事件已引發廣泛關注,有關部門也已成立調查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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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59年的無償捐贈,到2001年的低價售賣,再到2025年的爭議爆發,四十年間,這幅古畫的流轉環節始終處于信息不透明狀態。這種“暗箱操作”般的處置過程,成為引爆公眾情緒與雙方爭議的核心導火索。
二、兩大核心爭議:真偽之辯與合規之困
《江南春》事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在“真偽認定”與“處置合規性”兩大維度,雙方各執一詞,背后是專業判斷與情感訴求、國家所有權與捐贈人權益的激烈碰撞。
在真偽之爭上,南京博物院與捐贈方形成了鮮明對立。南京博物院一方手握兩次權威專家鑒定記錄,參與鑒定的張珩、謝稚柳等均為全國頂尖書畫鑒定專家,其結論在行業內具備極高權威性,院方據此認為《江南春》屬于“不夠館藏標準文物”,處置行為合理合法。而捐贈方代表龐叔令則堅決不認可“偽作”結論,她堅稱父親與家族捐贈的文物均為珍品,祖輩龐萊臣作為資深收藏家,不可能將偽作當作真品珍藏,南京博物院的“偽作”認定不僅否定了文物價值,更損害了曾祖父與父親的聲譽。事實上,古書畫鑒定本身就存在主觀性與不確定性,不同時代、不同專家的鑒定標準可能存在差異,僅憑數十年前的兩次鑒定就給文物“蓋棺定論”,確實存在值得商榷之處。
相較于真偽之爭,合規性之爭更觸及文物管理的制度核心。南京博物院代理律師明確表示,藏品所有權自交付時已轉移至國家,捐贈人未保留返還權利,現行法律亦未規定受贈人需向捐贈人或其繼承人返還已交付捐贈物,院方1997年的調劑行為符合1986年原文化部制定的《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龐叔令的返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但捐贈方及其代理律師則提出,捐贈方后人有權知曉捐贈品的保存狀況及流向,南京博物院在作出“劃撥、調劑”重大處置決定時,未主動告知捐贈人家屬,若確需處置,也應優先考慮讓原捐贈人收回,跨越三四十年未告知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捐贈人的知情權與潛在權益。
從行業視角來看,北京拍賣界資深收藏顧問的觀點頗具代表性:“博物館對已接收的捐贈品確實擁有處置權,拍賣法也規定,若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標的真偽,拍賣方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這一切的前提是拍品來源必須正規。”也就是說,南京博物院若想證明處置行為合規,必須出具清晰完整的證據,證明《江南春》的出庫、調劑、售賣等每一個環節都符合制度規定,否則該作品就屬于非法流通文物,理應依法追回。而這一點,正是目前公眾與捐贈方最質疑的地方。
三、事件背后:文物管理體系的三大行業痛點
《江南春》事件并非孤立個案,而是我國文物管理體系中諸多問題的集中暴露。透過這場爭議,我們能清晰看到國有文物處置與捐贈管理中的三大行業痛點。
其一,是“不夠館藏標準文物”處置流程的透明度缺失。長期以來,國有博物館對“偽作”“殘次品”等不符合館藏標準的文物,處置流程多處于內部操作狀態,公眾與捐贈人難以監督。正如《江南春》的處置,從1997年申請調劑到2001年低價售賣,整個過程未向社會公開,也未告知捐贈人家屬,這種信息不透明不僅容易引發信任危機,更可能為權力尋租、暗箱操作提供空間,損害國家與捐贈人的合法權益。
其二,是文物捐贈中捐贈人權益保障機制的缺位。文物捐贈的初心是守護文化遺產,捐贈人往往懷著對國家的信任與對文化的熱愛無償奉獻。但現行制度對捐贈后文物的保存、處置、信息告知等環節缺乏明確規范,導致捐贈人及其后代的知情權、情感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當捐贈的文物被隨意處置,甚至低價售賣時,不僅會寒了捐贈人的心,更可能影響其他潛在捐贈人的捐贈意愿,最終損害的是國家文物保護事業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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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是古書畫鑒定的規范化與責任界定難題。古書畫鑒定本身具有極強的專業性與主觀性,鑒定結論直接決定文物的處置走向。但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古書畫鑒定復核機制,數十年前的鑒定結論是否具備永恒的權威性?若因鑒定失誤導致珍貴文物被誤判為“偽作”并流失,該如何追究責任?這些問題不解決,類似《江南春》的爭議就可能反復出現。
四、以個案推動制度完善:守護文物與捐贈初心
《江南春》事件的核心,早已超越了一幅古畫的真偽與歸屬,而是關乎文物保護的制度正義與捐贈初心的堅守。目前,有關部門已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期待調查結果能還原事件真相,給公眾與捐贈方一個明確的交代。但更重要的是,要以此次事件為契機,推動文物管理體系的完善,堵住制度漏洞。
首先,應完善國有博物館文物處置的公開透明機制。明確規定,對于擬處置的“不夠館藏標準文物”,尤其是捐贈文物,必須提前向社會公示,包括鑒定依據、處置理由、處置方式等關鍵信息,同時書面告知捐贈人及其后代,保障公眾與捐贈人的知情權與監督權。其次,要健全文物捐贈中捐贈人權益保障條款,在法律層面明確捐贈人及其后代的知情權、監督權,以及在文物處置時的優先收回權,平衡國家所有權與捐贈人的情感訴求。最后,應建立古書畫鑒定的規范化與復核機制,組建權威的復核專家庫,對爭議性鑒定結論進行重新評估,明確鑒定失誤的責任追究辦法,避免珍貴文物因誤判而流失。
文物是歷史的見證,是文明的載體,文物捐贈的初心是讓珍貴遺產得到更好的保護與傳承。當捐贈的熱情遭遇制度的冷漠,當珍貴的文物在不透明的流程中流轉,損害的不僅是捐贈人的信任,更是文化傳承的根基。期待《江南春》事件能成為文物管理體系完善的“催化劑”,讓每一件文物都能得到妥善呵護,讓每一份捐贈初心都能被真誠守護,這才是文物保護最該有的樣子。
文中數據與案例來源
- 南京博物院仇英《江南春》事件核心脈絡——新華社2025年12月追蹤報道《館藏仇英古畫現身拍賣場:四十年流轉背后的爭議》
- 龐家捐贈背景與文物數量——南京博物院館藏捐贈清冊及收據公開資料
- 兩次專家鑒定細節——南京博物院提供的1961年、1964年鑒定記錄
- 文物處置政策依據——1986年原文化部《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
- 行業觀點與法律依據——北京拍賣界資深收藏顧問訪談、《民法典》《拍賣法》相關條款
- 仇英藝術地位與作品價值——中國人民大學藝術學院副教授付陽華《明四家研究》相關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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