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百年捐贈史與名畫淵源
龐萊臣(1864-1949)是中國近現代收藏大家,其“虛齋”收藏的歷代名畫以質量精湛、體系完整著稱,被譽為“江南收藏甲天下,虛齋收藏甲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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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萊臣(1864-1949)
上世紀50年代,龐萊臣后人曾向南京博物院等多家國有文博機構捐贈了大量珍貴古代書畫,而其中,捐贈最多的當屬南京博物院,共有137件(套)之多,一些古代名跡已成為這些機構的鎮館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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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11月,江蘇省人民委員會頒發給龐家后人捐贈古代書畫137件的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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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博物院當年有接受捐贈文物清單,其中有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清單上“圖卷”系簡化字
然而讓人意外的是,龐萊臣后人捐給南京博物院的一件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突然在今年北京的一場藝術拍賣中亮相,仇英為明代“吳門四家”之一,其作品以工筆重彩著稱,市場估值極高。估價《江南春》圖卷達88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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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局部
二、事件起因:捐贈藏品“消失”與鑒定爭議
2016年,龐家開始持續向南京博物院寫信,核心訴求很簡單:希望查看1959年捐贈的137件(套)藏品的現狀。尤其是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的現狀,未收到回復。
2025年7月,南京博物院以書面形式給龐叔令答復:這五幅畫被認定為“偽作”,已從藏品序列中“剔除”,并進行了“劃撥、調劑”處理。
新華社記者經采訪得到了《江南春》圖卷從劃撥、調劑、退藏、銷售的相關史料。1986年6月,原文化部制定出臺《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之后,南京博物院依照此辦法,由原江蘇省文物出境鑒定組及南博鑒定人員對一批建議剔除的書畫作品進行再次審核,確認不宜入藏。1997年4月15日,南京博物院向原江蘇省文化廳提交《關于處理不夠館藏標準文物的報告》,請求“將不夠館藏標準的文物(即博物館的處理品)進行調劑,價撥給省文物總店處理”。原江蘇省文化廳于1997年4月21日同意調劑。1997年5月8日,被專家認定為贗品的《江南春》圖卷撥交給原江蘇省文物總店,于2001年4月16日被“顧客”以6800元價格購買,銷售清單明示為《仿仇英山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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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8日,被認定為贗品的《江南春》圖卷退出南京博物院館藏記錄(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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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蘇省文物總店銷售發票顯示,《仿仇英山水卷》于2001年4月16日被“顧客”以6800元價格購買。(受訪者供圖)
南京博物館向新華社記者出示了專家鑒定記錄及有關流程證據:第一次是1961年11月,原文化部組織以張珩(張蔥玉)為主的全國書畫鑒定專家組到南博進行書畫鑒定,張珩、韓慎先、謝稚柳三位專家鑒定后認為:“江南春圖卷,偽,一般,陳鎏題引首真,后面題跋完全不對,偽做得很好,原龐家是當真的藏的”。第二次是1964年6月,王敦化、徐沄秋、許莘農三位專家再次鑒定,認為“仇英江南春圖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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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11月,張珩、韓慎先、謝稚柳三位專家鑒定后意見:“江南春圖卷,偽,一般,陳鎏題引首真,后面題跋完全不對,偽做得很好,原龐家是當真的藏的”。(受訪者供圖)
龐增和之女龐叔令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她的曾祖父龐萊臣為近現代中國著名的收藏家。龐家多次捐贈的文物現存于故宮博物院、南京博物院、上海博物館、蘇州博物館,并有不少文物為各家博物館鎮館之寶。“我父親與我于1959年向南京博物院捐贈的文物,都是珍品,不存在偽作,但南京博物院擅自認定五件藏品系偽作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我曾祖父及父親的聲譽。”
三、關鍵節點:拍賣市場現身與法律訴訟
2024年10月10日,龐叔令正式提起訴訟,要求南京博物院履行龐家捐贈文物告知義務。庭審中,南京博物院一度以“不是捐贈人本人”為由,質疑龐叔令的訴訟資格。但法院最終認定,認定龐家有權知曉。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后出具《民事調解書》,要求南京博物院在2025年6月30日前,安排龐叔令查驗全部捐贈藏品原件,并就缺失藏品的流轉情況予以說明。
2025年5月下旬,龐叔令獲知北京某拍賣公司5月份的春拍圖錄上,赫然出現了那幅明代仇英《江南春》。”8800萬元起拍!”龐叔令形容當時的感覺是“找天找地都找不到,最后這幅畫自己出來了。”
2025年6月底,龐叔令與其代理律師尹志軍前往南博發現,龐增和捐贈的137幅書畫,其中132幅仍在南博庫房保管,但少了包括仇英的《江南春》圖卷在內的5幅作品。查驗結束后不久,南博以書面形式對龐叔令予以答復:另外5幅畫被認定為“偽作”,已從藏品序列中“剔除”,并進行了“劃撥、調劑”處理。
2025年11月20日,龐叔令狀告南京博物院案正式在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開庭。庭審中,龐叔令的核心訴求是要求南京博物院說明在南博“消失”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等5幅畫作被“劃撥、調劑”的具體流向(該訴請已當庭撤回并表示將另行申請強制執行),并最終將其返還。
四、各方回應:博物館、捐贈方與監管部門
12月17日,南京博物院發布情況說明回應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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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博代理律師張涵認為,該批藏品所有權自交付時已依法轉移至國家,捐贈人也未在捐贈時保留返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法律亦未規定受贈人負有向捐贈人或者其繼承人返還已交付捐贈物的義務。因此,龐叔令女士要求返還爭議畫作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捐贈時所有權已經屬于博物館了,就算退也是退給博物館,所以博物館有權處置。”北京拍賣界的一位資深收藏顧問表示,根據拍賣法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由于古書畫鑒定難度極大,一般約定拍賣行不承擔畫作真偽的責任,買家可在預展環節自行鑒定。
龐叔令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我父親與我于1959年向南京博物院捐贈的文物,都是珍品,不存在偽作,但南京博物院擅自認定五件藏品系偽作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我曾祖父及父親的聲譽。其如果認為有偽作,應第一時間通知我們,共同確認文物真偽。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南博確定不收藏, 我們有權將其收回。”
從20世紀60年代鑒定為“偽作”到20世紀90年代決定劃撥、調劑,直至2001年銷售,跨越了三四十年,其間龐家人毫不知情。龐叔令代理律師尹志軍認為,龐叔令作為捐贈方的后人,有權知道捐贈品是否被妥善保存、被鑒定為“偽作”的5件書畫具體流向何方。南博在作出“劃撥、調劑”決定時更應當主動告知,如果確需處置藏品,也應當優先考慮讓原捐贈人收回。
對此,12月18日,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工作人員回應,已經關注到此事,該事件已由江蘇省文旅廳牽頭成立工作專班聯合調查處理,“內部正在研究,會有正式對外的口徑”,若存在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處置,最終調查結果將及時對外公布。
與此同時,記者就博物院藏品被指現身拍賣市場一事,撥打國家文物局文物違法舉報電話,接線人員表示,已接到相關舉報,正在調查核實中。
五、最新進展:調查啟動與拍賣行責任
2025年12月19日,新華社報道稱,有關部門已重視此事,將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重點核查《江南春》圖卷的處置流程是否合規。
拍賣行在拍賣規則中聲明“不保證拍品真偽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需如實披露拍品來源。律師趙良善認為,拍賣行若隱瞞已知瑕疵(如明確標注為“仿品”卻未說明),可能違反《拍賣法》第61條第2款。
六、核心爭議點分析
1. 文物鑒定權威性
兩次鑒定均由官方頂尖專家完成(1961年、1964年),但捐贈方(龐萊臣后人)質疑——結論受歷史時期技術/認知局限,且書畫鑒定無絕對標準,需現代科技和文獻復核,傳統經驗鑒定存在疏漏可能。
2. 博物館處置合規性之爭
按規定博物館可處置“無保存價值”文物,但需學術復核、主管部門批準;爭議核心是南博1997年劃撥《江南春》時,是否完整履行鑒定復核、處置公示程序,且作品從博物館到拍賣行的流轉記錄是否完整。
3. 捐贈人權益保護之爭
法律規定捐贈后文物所有權歸國家,無需返還,但《公益事業捐贈法》要求保障捐贈人知情權;爭議點是南博數十年未告知捐贈方作品鑒偽、處置、售賣情況,雖無強制告知法律要求,但違背公益倫理與公信力建設需求。
七、事件影響與啟示
1. 完善博物館藏品管理規范
事件暴露“重審批、輕告知”等透明度缺陷,推動行業建立“經驗+科技”雙重復核機制,明確捐贈文物處置告知/公示程序,規范流轉記錄,確保有據可查。
2. 重塑公益捐贈信任基礎
博物館公信力依賴對捐贈人的尊重,忽視知情權即便合法也會損害公眾捐贈信心;啟示需平衡法律權屬與道德責任,對知名藏家捐贈品,即便鑒偽也應優先告知并提供收回選擇權。
3. 強化拍賣行來源審查責任
作品從低價劃撥到高價拍賣的價值落差凸顯漏洞,推動監管要求拍賣行核查權屬、追溯流轉鏈條(重點排查國有館藏退出文物),規范瑕疵聲明機制,避免規避審查,保護消費者權益。
來源: 中國吉林網綜合
編輯:劉星彤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統籌: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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