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
被送修后19天才核定車輛損失。
期間的停運損失誰來“買單”?
近日,樂昌法院依法審結一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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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月30日,陳某(化名)駕駛小型轎車右轉彎時,與直行的李某(化名)駕駛的網約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有關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負事故的責任。陳某的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因春節放假維修店未上班,李某的網約車2月6日被送至某維修公司進行維修。某維修公司于2月8日通知某保險公司定損,但某保險公司不同意更換部分配件。期間,李某得知情況后也未與某保險公司、某維修公司、陳某協商解決方案,后經某保險公司與某維修公司多次溝通檢測,直至2月24日某保險公司才確定定損清單,某維修公司于次日向廠家提交配件訂購單。3月2日配件到店后,車輛于次日維修完工。事后,某保險公司支付了網約車的維修費和拖車費。但由于停運損失的賠償問題,李某與陳某、某保險公司產生糾紛,李某訴至樂昌法院,要求陳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停運損失。
法院審理
樂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事故發生后從送修之日至核定損失,花費19天,明顯時間過長,某保險公司存在較大過錯,應按照自身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陳某作為肇事司機,怠于履行溝通告知提醒義務;李某在明知某保險公司不同意車輛更換配件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完成車輛維修,對擴大損失亦存在過錯。因此,法院酌定由某保險公司、陳某、李某對定損擴大部分(19天)的停運損失各承擔60%、20%、20%的責任。最終,樂昌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陳某賠償李某停運損失合計4480元。
法官說法
網約車等營運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涉及停運損失 的 賠償 問題。而停運損失屬于間接財產損失,不在交強險的理賠范圍 內 。 本案中 , 某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中, 將停運損失列為保險免責條款, 原則上 不承擔 賠償 責任 。但是,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風險承擔者,應當能夠預見營運車輛停駛的停運損失,在其能力范圍內及時履行定損義務,以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一步擴大。若保險公司未積極履行義務,導致營運車輛長時間放置,造成被保險人不必要的損失,具有過錯,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 , 需要 注意的 是 , 保險公司 以 停運 損失 屬于“ 間接 損失 ” 為 由 拒絕 賠付 , 但 若 未 就 相關 免責 條款 履行 明確 的 提示 和 說明 義務, 該 免責 條款 則 不產生 法律 約束力 。
文字:廖攀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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