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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本案爭議焦點、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的抗辯,我們秉持事實與法律,發表以下辯論意見,懇請法庭采納:
一、關于本案的基本事實與責任認定: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被告陳某某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本案是一起因機動車駕駛不當引發的典型交通事故。2024年12月8日,被告陳某某駕駛車輛在轉彎時未確保安全,與原告所乘坐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該事實已由xxx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該認定書程序合法、事實清楚、定責準確,明確認定被告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文某某甲無責任。這一責任劃分是本案所有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我方對此無異議,并請求法庭依法予以確認。
二、關于原告的損失計算:各項訴請于法有據、計算合理,應予以全額支持
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了嚴重的身體傷害與精神痛苦,并產生了相應的經濟損失。我方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及金額,均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計算,具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原告提交的醫療票據、費用清單、醫囑及購買人血白蛋白的發票,真實、合法、關聯,完整反映了其為治療傷情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與營養費的計算標準符合本地區司法實踐,旨在補償原告在治療期間的必要生活支出與身體恢復所需。
護理費:根據具有法定資質的xxx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原告的護理期為30日。我方參照本地護工市場標準主張護理費,合情合理。該項費用系原告因喪失自理能力而產生的必要開銷,依法應予支持。
殘疾賠償金:這是本案的核心賠償項目。鑒定機構評定原告構成九級傷殘,該結論是專業、客觀的。原告在定殘時已滿17周歲,依法應按20年計算賠償年限。計算標準采用法庭辯論終結前最新公布的xx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61629元/年),符合法律規定,旨在彌補原告因殘疾導致的未來勞動能力減損和收入下降。我方計算方式合法、準確。
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次事故給年僅17歲的原告造成了嚴重的身體創傷和精神打擊,其面部頜骨骨折、顱底骨折等傷情及后續的傷殘后果,必然對其身心健康、學業生活及未來成長造成長期負面影響。主張14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對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的必要撫慰,金額合理適度。
交通費、鑒定費:交通費是原告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實際支出的、與就醫地點和時間相符的合理費用。鑒定費是原告為明確傷殘等級這一核心賠償依據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由侵權方承擔。
三、關于被告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應在各自保險限額內承擔先行、足額賠付責任
本案肇事車輛已依法投保交強險及20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賠償責任順序明確:先由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賠付。
對被告xx分公司(交強險承保公司):其應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0元)和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0元)內,對原告的相應損失承擔無條件的先行賠付責任。
對被告xxx分公司(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其作為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對于超過交強險各分項限額的所有原告合理損失,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200萬元的責任限額內承擔100%的賠付責任。其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庭已審查并駁回),不能成為其減免責任的抗辯理由。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明確。原告作為無辜的受害者,其合法權益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我們懇請法庭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兩家被告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付責任,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撫慰受害人及其家庭,彰顯法律的尊嚴與溫度。辯論意見發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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