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藝人鞠婧祎與此前合作的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后簡稱“絲芭傳媒”)之間的合同糾紛事件引發關注。在此前公開披露了鞠婧祎近些年的收入情況后,12月18日,絲芭傳媒又通過微博等社交平臺喊話鞠婧祎稱,“將就你本人和你的關聯人涂某某等涉嫌嚴重經濟犯罪的行為,擇日向國家相關監管機構,媒體和社會公眾進行全網公開實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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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披露是什么意思_與收入相關的披露要求_
鞠婧祎 圖據視覺中國
12月18日,擅長娛樂領域法律業務的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張起淮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藝人收入屬于個人隱私及商業秘密范疇,受民法典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及商業秘密條款明確保護,經紀公司披露藝人收入細節情況涉嫌侵權。而經紀公司的“預告舉報”并不影響稅務等公職機關主動履職,若其僅口頭喊話卻不提交實質證據,相關部門不會僅憑該言論草率立案。
發生合同糾紛后
經紀公司列出鞠婧祎近8年收入詳情
本月15日,藝人鞠婧祎發布微博表示,自己與絲芭傳媒的經紀合約已于2024年6月終止,此外,絲芭傳媒在經紀合作期間存在多項違約行為。隨后,鞠婧祎代理律師發布律師聲明稱,絲芭傳媒在合作期間怠于履行經紀公司應盡之義務,并存在諸多違約行為,包括長期、多次串通其關聯公司通過簽訂“雙重合同”的方式隱瞞演藝收入真實金額,罔顧委托人最基本的知情權,未披露實際演藝收入金額及收款情況等。
隨后,絲芭傳媒方面也多次發布微博,說明他們對于該事件的立場。其在12月16日發布的一份聲明中,披露了鞠婧祎自2017年以來的收入情況。該聲明中稱,“我司截止至2024年5月已向鞠婧祎結算支付稅前金額共計人民幣壹億叁仟玖佰零肆萬肆仟伍佰肆拾叁元伍角整。”此外,絲芭傳媒還表示,“公司每月按時支付藝人固定收入稅前人民幣25萬元”等。
鞠婧祎收入情況被經濟公司發布后,也引發了網友的廣泛討論。很多網友吃驚于鞠婧祎的收入之高。不過,也有人質疑,經紀公司是否有權在和藝人發生糾紛后,直接將藝人的收入詳情公布。
對于發布該內容的目的,絲芭傳媒表示是因鞠婧祎在行業內和相關平臺上散布“個人只拿到金額極低的工資,沒有業務分成并受到長期壓榨”等相關表述,而“為澄清事實、回應各方關切”,所以發布該聲明。
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張起淮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藝人的收入情況屬于個人隱私及商業秘密范疇,受民法典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及商業秘密條款明確保護。而經紀公司即便主張按合同履約,也無權擅自向公眾公布藝人收入明細。
“雙方出現合同糾紛時,公司可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舉證,而非借網絡‘自證清白’突破法律邊界。若無藝人書面授權,該公開行為已構成侵權,藝人可依法主張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索賠損失。”張起淮說。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同樣表示,根據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收入屬于自然人不愿被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受法律嚴格保護,僅在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本人同意等法定情形下才可公開。
律師解讀:
僅憑“口頭喊話”,相關部門不會草率立案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進入12月以來,絲芭傳媒已經通過其微博發布了多條“喊話”鞠婧祎的內容。例如12月18日,絲芭傳媒發布一份“致藝人鞠婧祎的最后告知”。其中稱,“我司將以長期以來所掌握的大量事實和你們的種種劣跡為依據,將就你本人和你的關聯人涂某某等涉嫌嚴重經濟犯罪的行為,擇日向國家相關監管機構,媒體和社會公眾進行全網公開實名舉報”。
張起淮分析稱,即便未接到經紀公司的正式投訴,相關監管與司法機關依然有權主動介入調查鞠婧祎涉嫌嚴重經濟犯罪的線索,這是其法定職權與職責所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9條及《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司法機關的案件線索來源并非僅限于正式投訴,還包括日常稽查、專項檢查、媒體曝光、大數據研判、上級交辦等多種途徑,只要發現存在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就可按管轄范圍開展立案前初查,初查階段可采取詢問證人、查詢賬戶等不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核實存在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后再依法立案偵查,且整個調查過程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的辯護權等合法權益。
不過,張起淮也表示,經紀公司的“預告舉報”并不影響相關部門主動履職,若其僅口頭喊話卻不提交實質證據,有關部門不會僅憑該言論草率立案。而涉及刑事犯罪的,應通過正規報案渠道向司法機關提交證據,網絡預告舉報并非合法維權方式,反而可能引發法律風險。
付建表示,監管機構在發現涉嫌嚴重經濟犯罪的線索,或通過日常監管、群眾舉報獲取線索后,有權主動啟動調查程序,無需等待正式投訴。
對于經紀公司與鞠婧祎之間的“隔空喊話”,張起淮表示,通過微博等平臺發布的內容具備法律證據效力,可作為訴訟或仲裁中固定雙方主張的依據,但不直接產生解除合同、變更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若某一方發布的內容系捏造事實、惡意詆毀,輕則構成對另一方名譽權的侵害,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中的誹謗罪,面臨刑事追責;而若言論涉及商業詆毀,還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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