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報訊(記者 楊玉娟)近期,“無薪試崗”現象引發廣泛關注。在社交平臺上,福州一些求職者也遭遇過試崗數天后被用人單位以“不合適”等理由辭退,且企業拒絕支付工資。記者采訪發現,部分求職者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并取得成功。福州相關部門和法律人士指出:勞動即應付薪,勞動者要注意搜集并保存相關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你明天可以不用來了。”10月的一天,從鼓樓一家托管中心下班的小李,收到同事轉達的“試崗不通過”的消息,這是他試崗的第三天。當他詢問報酬時,負責人稱“沒工資”,并解釋稱機構已提供餐食和培訓。
記者采訪發現,一些企業在招聘過程中,以“相互選擇”“體驗一下”等為由,提出“試崗”,時間從三天到七天不等,但臨近試崗期結束,又會以求職者與崗位“不太合適”等理由辭退求職者,并拒絕支付工資。
勞動者遭遇“無薪試崗”,并非沒有解決的辦法。今年剛畢業的肖肖(化名)于7月底入職福州一家托管機構擔任托管老師。在經歷過5天試崗、6天培訓、2天發傳單后,肖肖進入正式試用期。在第5天晚上9時,下班路上的肖肖收到了人力資源主管以工作態度和能力不行為由的辭退信息。肖肖追問具體理由,對方回復稱“有家長投訴”且其批改作業錯誤多。
對此,肖肖決定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身權益。她先撥打12345和12333投訴,隨后前往福州勞動監察相關部門填寫投訴表并提交相關材料。近日,她的賬戶收到了1700多元工資。
福州的司法部門也在積極發揮作用。今年,倉山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2024年6月20日,孫某入職某公司,待遇為底薪4500元加獎金補貼。入職當晚,孫某就被告知其不適合銷售崗,提前結束試崗期。
孫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孫某建立勞動關系,既未舉證證明孫某無法勝任銷售崗位,也未舉證證明其經培訓后仍無法勝任,卻以孫某個人性格不適合銷售崗位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構成違法解除。最終,公司向孫某支付1天工資207元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500元。
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迪律師表示,法律上沒有試崗的概念,只有對試用期的規定,企業提出“無薪試崗”,實質上是故意避開法定試用期制度,將勞動者引入法律灰色地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即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相應報酬。“哪怕是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也必須基于明確標準與合法程序,不能以‘性格不合’‘不合適’等主觀判斷為由隨意辭退。”
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李仁涓說,勞動者遇到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通過官方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等方式維權。他提醒勞動者,如果企業要求“無薪試崗”,說明用工不夠規范,應避而遠之。如果不慎進入此類型企業,應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同時注意搜集并保存相關證據,比如登記表、考勤記錄和工作視頻,以便事后依法維權。
來源:福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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