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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與刑法的關聯度并不強,除了我們知道的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第244條)、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條)以外,其實還有《刑法》第276條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也就是說,欠薪真的有可能入刑,各位企業老板千萬不要掉以輕心。
一、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實務要點
(1)“勞動報酬”的范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包括經濟補償、賠償金。
(2)“責令支付”是關鍵程序:這是刑事立案的前置條件。勞動者維權時,首先要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其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如果老板收到決定書后仍不支付,就可能從行政違法升級為刑事犯罪。
(3)“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法釋〔2013〕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即可認定為“數額較大”。具體數額標準由各省高院確定。
(4)“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這是認定的核心。例如,老板在拖欠工資期間有高消費、購車買房、轉移公司資產等行為,均可作為“有能力支付”的證據。
(5)主體不僅是自然人:包工頭、個體老板、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都可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三、典型案例
(一)鞋廠老板逃匿案
案號:(2025)粵20刑終286號
基本案情:唐某在廣東中山市經營某鞋廠。2024年2月底,唐某為逃避支付15名工人的工資234151元,逃往廣東省廣州市并關閉手機。2024年4月,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該廠門口及政府門戶網站張貼、發布欠薪公告及責令整改通知書,唐某仍拒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資。
2024年10月30日,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
裁判結果: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二)建筑企業主拒不支付案
案號:(2023)內05刑終207號
基本案情:余某于2016年至2021年組織雇傭工人施工建設某某一期、二期、三期工程項目。余某先后收到撥付各項工程款1.24余億元。收到工程款后,余某未支付崔某等180名工人工資共計528萬余元,經多次討要拒不支付。后工人陸續報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余某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余某仍拒不支付。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其行為屬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構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三)“后果嚴重”的加重處罰案例
案號:(2019)晉11刑終66號
基本案情:山西呂梁建筑工程老板凌某,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農民工多次集體上訪。在收到人社局發出勞動監察責令整改指令書后,凌某仍未支付農民工工資。
裁判結果:因凌某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被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法院從重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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