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起上海某三甲醫院發生的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超70萬的賠償金額,值得所有同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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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2019年10月7日患者因胸悶、納差2天于上海某院急診。兩天前天氣變化后出現胸悶、納差。無明顯發熱等不適。體格檢查神志清,一般情況可,呼吸略急促,口唇無紫紺,兩肺呼吸音粗,未吸氧下指脈氧飽和度90-93%,心率75-80次/分,律不齊。
初步診斷為肺動脈高壓、胸主動脈夾層術后、心功能不全、肺氣腫、肝硬化可能。予以鼻導管吸氧、阿奇霉素0.5克靜脈滴注每天一次、多索茶堿0.2克靜脈滴注每天一次。囑肺循環科進一步隨訪診治。
患者輸液時由家屬陪同如廁后,神志不清,呼之不應,點頭樣呼吸,口唇及指末端紫紺明顯,心率30次/分,雙側瞳孔散大固定,血壓及血氧飽和度測不出,立即予以腎上腺素及新三聯強心、可拉明+洛貝林興奮呼吸,多巴胺升壓,同時予以胸外心臟按壓,心臟電除顫、呼吸機輔助通氣、心電監護動態血壓監測等各項積極搶救措施后,患者指脈氧飽和度恢復至90%,但自主心率仍未恢復。
患者家屬表示為減輕患者痛苦,拒絕后續一切有創措施。患者于21:26心電監護示心率呈一直線,雙側瞳孔散大固定,宣告臨床死亡。
醫患糾紛
患者死亡后,患方認為醫院收治患者時,對患者所患疾病診斷失誤,未行相關檢查,藥物使用錯誤且存在損害可能,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患方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請求判令涉事醫院賠償醫療費466.35元、交通費200元、護理費150元、死亡賠償金1,342,15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73,842元,以上要求醫院按照50%的賠償比例給付;還要求醫院賠償鑒定費3,500元、律師費15,000元。
醫方辯稱,患方主張的責任比例過高,被告實際過錯不大,依法裁判。對患方主張的各項損失,意見如下:醫療費真實性無異議,但這是治療患者原發疾病,醫方不應承擔。交通費由法院酌定。護理費不同意支付,患者沒有住院。死亡賠償金按照每年89,477元計算,計算年數應該在14年到15年之間,因為患者只差2個月就66周歲了。精神損害費金無異議。喪葬費應按照每月12,183元,計算6個月。鑒定費、律師費由法院核定。
醫療事故鑒定
2022年1月7日,上海市青浦區醫學會出具鑒定意見書,分析認為醫方(被告)在診治過程中未進行必要的檢查,造成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預判不足,與患者死亡的人身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但患者多種嚴重慢性疾病共存,本身屬于猝死的高風險人群。本例死亡原因考慮為心源性猝死,與患者的基礎疾病有關。根據《內科學》(第九版)P316心源性猝死是指急性癥狀發作后1小時內發生的突然死亡,搶救成功率為5.6%。故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過錯在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為對等原因。
鑒定意見為:
1.本例屬于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
2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未進行必要檢查的過錯,與患者死亡的人身損害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3.患者的人身損害后果為死亡,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構成一級甲等醫療損害,不構成傷殘。
4.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過錯在損害后果中的原因力為對等原因。
醫方申請重新鑒定。
2024年7月19日,上海市醫學會出具鑒定意見書,分析認為:醫方未做必要的檢查,鑒別診斷不足,對胸悶患者可能發生的風險預估不足,與患者死亡有因果關系,為同等原因力。患者存在肺動脈高壓(WHO肺高壓功能分級III級)、胸主動脈夾層支架植入史、高血壓、肝硬化、慢性阻塞性肺病等基礎疾病,病情嚴重,肺動脈高壓發生猝死風險極高,是患者死亡的另一部分原因。
鑒定意見為:
1.本例屬于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
2.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存在未做必要檢查、鑒別診斷不足的醫療過錯,與患者死亡的人身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3.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的人身損害等級為死亡。
4.本例醫療損害醫方的過錯為同等原因力。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根據上海青浦區醫學會和上海市醫學會的鑒定意見,被告在診療中存在過錯,該過錯的為同等原因力,故本院認定某某醫院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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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方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患方醫療費233.25元、交通費65元、死亡賠償金671,077.5元、精神損害費金25,000元、喪葬費36,921元、鑒定費3,500元、律師費12,000元;
2.患方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59.53元,由醫方負擔。
來源 | 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 | 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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