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售后回租合同,先將自有車輛賣給融資租賃公司,再從該公司租回使用,車輛始終由劉某實際占有。雙方發生爭議后,劉某主張車輛所有權未發生變動,車輛仍歸自己所有。該主張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也迪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同時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即占有改定)。
本案中,劉某與融資租賃公司的售后回租交易,雖車輛未發生物理上的轉移,但雙方可通過占有改定完成交付。只要該約定是真實意思表示,且車輛權屬清晰、無權利瑕疵,車輛所有權自約定生效時即轉移至融資租賃公司。
售后回租的核心是“所有權轉移 + 租賃使用”,劉某僅基于租賃合同享有車輛的占有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其以 “實際占有”主張所有權未變動,違背了《民法典》中占有改定的物權變動規則,也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中“所有權轉移為融資核心前提”的特征,因此法院不會支持該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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