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羅翔在人民法院報發表文章《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許多網友表示看不懂,看不懂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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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法律學者第一相,羅翔的“繞”。
羅翔的“繞”,在于他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于他的“折衷”立場,在于他的“和光同塵”。
然而,就禁毒治理的現實與法理而言,羅翔的“折衷”立場,我是不認同的。
正如諾貝爾和平獎獲得者,德斯蒙德·圖圖所說:“If you are neutral in situations of injustice, you have chosen the side of the oppressor.”,翻譯成中文就是,面對不公保持中立,等于站在壓迫者一邊。
羅翔的“繞”,在于他的專業,在于他的某種程度的“不說人話”。
第一、用定義游戲轉移核心矛盾。
“從應然的角度,吸毒入刑有一定的道理;從實然的角度,不少吸毒行為本來就已經進入現行刑法……如果把治安管理處罰法稱之為‘小刑法’,那么吸毒自然也屬于犯罪。”
公眾說“吸毒入刑”,他重新定義“犯罪”,說《治安管理處罰法》為“小刑法”,那吸毒已“入刑”。
“你要的懲罰,現行體系里已經有了(只是名義不同)”,通過概念替換,以此回避公眾訴求。
第二、用“極端案例”稀釋普遍原則。
“因治療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攜帶、寄遞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出境的,不構成犯罪。”
最能體現羅翔的“繞”,在于他引用“鐵馬冰河”案等極端、悲情案例,成功喚起對“打擊過度”的恐懼。
將討論重心從 “針對娛樂性吸毒的普遍性刑事政策” ,轉移到 “如何避免誤傷醫療需求的極端情況”,這是一種焦點的遷移。
就好比在討論“是否應嚴禁酒后駕駛”時,不斷追問“那如果司機是急著送危重病人去醫院怎么辦?”
第三、用“程序正義”問題覆蓋“實體正義”抉擇。
花大量篇幅論述行政拘留的嚴厲性及聽證程序的不足,并指出“既然更輕的管制、緩刑都要由法院裁判,那么更重的行政拘留更應接受事前的司法審查”。
當大家在討論“吸毒是否入刑”,他引入一更大的,更復雜的“行政處罰司法化”的憲政議題,試圖用“程序正義”問題覆蓋“實體正義”。
你本來思考“A還是B”(行政罰還是刑事罰),他引導你思考一個更宏大的“C”(整個公民人身自由剝奪程序的正當性改革)。
表面看,體現是法律學者的深遠視野,其實是想告訴我們“這事急不得,得從長計議”。
但不管羅翔多“繞”,網友堅決表示“支持吸毒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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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法律學者第二相,勞東燕的“傲”。
勞東燕的“傲”,體現以下這個方面。
一、法律界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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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文化講究“冤有頭債有主”、“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有怨報怨有仇報仇”、“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為什么一種跟民眾樸素道德觀、正義觀相悖的做法,會是“法律界的共識”?
二、懶得解釋與搭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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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授起初未意識到與“法外之人”之間的認知差異,各說各話,待察覺后,若對方仍不理解,便視之為“抬杠”,懶得解釋與搭理。
學者既由公眾滋養,更應俯身傾聽、耐心解惑,若總是“懶得解釋”,其存在價值何在?
三、歸因于“上面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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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界的共識”破裂,便轉向“這都是上面的決定,學者無力左右”,蔡博士的拆穿就是“裝”。
倘若一切皆歸于此,討論的意義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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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法律學者第三相,蔡雅奇的“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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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奇的說人話,說普通人的話,就變成了“裝”。
這個“裝”,是他讀得了圣賢書,卻管不了這窗外事,心生憐憫的是他,袖手旁觀的也是他,共情的是他,無能為力的也是他。
一個申訴案件的當事人家屬來找他咨詢,他勸直接放棄。
因為普天下,申訴只有一次翻過來,理由是“死者復活,真兇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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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最后,聲音哽咽,滿是嘆息。
如果這個是“裝”,希望法律學者盡為“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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