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貴州省黔南州惠水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楊光林放火罪一案,并當庭作出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2025年3月,被告人楊光林因生活瑣事心生不滿,在惠水縣好花紅鎮附近山林故意實施放火行為,造成大量山林被燒毀,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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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楊光林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自愿認罪認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光林因生活瑣事對社會不滿,故意放火引發森林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后果以及其具有的坦白、年滿七十五周歲、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楊光林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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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顧穎
來源 | 惠水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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