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旗區人民政府禁燃禁放禁燒公告
各企事業單位、居民群眾:
燃放煙花爆竹,焚燒樹葉垃圾不僅存在嚴重的火災隱患,還對空氣質量帶來極大影響。目前正值秋冬季,火災隱患嚴重,放炮、焚燒產生的二氧化硫、煙塵等污染物在擴散條件不利的天氣下對身體健康的影響成倍增加,對人體的呼吸系統、免疫系統造成嚴重損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為了您的身心健康和財產安全,請做到以下“兩個禁止”:
一、禁止銷售、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紅旗區全域內全時段禁止燃放、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包括開業慶典、婚喪嫁娶、節假日等活動。
二、禁止焚燒樹葉、秸稈等垃圾。紅旗區全域內(包括社區庭院、村莊、單位院內)全時段禁止焚燒樹葉、荒草、秸稈等垃圾,禁止焚燒祭祀用品。
三、相關法律責任。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特此公告。
紅旗區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新鄉經開區關于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公告
新鄉經開區企事業單位、居民群眾: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在全區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禁止生產、銷售、運輸、儲存所有種類的煙花爆竹。
二、全域內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包括開業慶典、婚喪嫁娶、節假日等活動,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將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給他人或單位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
四、對違反本公告,進行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仍持有煙花爆竹但主動到就近派出所進行上交的,不予處罰。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部門、應急生態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舉報違反本公告的行為。收到舉報的單位應當按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或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特此公告。
公安局舉報電話:110
經開區應急生態局舉報電話:3686169、3686298
新鄉經開區應急和生態環境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原陽縣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空氣質量帶來的影響,減少火災隱患和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
二、原陽縣全域內全時段禁止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包括開業慶典、婚喪嫁娶、節假日等活動,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將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給他人或單位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
四、各鄉(鎮)政府、村(居)委會應當將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全面加強禁運禁存禁售禁燃煙花爆竹的宣傳、引導和管理工作,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公告。
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六、《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原陽縣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加強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八、機關、團體、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要強化公共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自覺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積極向應急、公安等部門及所在鄉(鎮)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監督。
特此公告。
原陽縣公安局舉報電話:110
原陽縣應急管理局舉報電話:0373-7586088
原陽縣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12月18日
延津縣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各鄉鎮(街道)、開發區、企事業單位、廣大群眾:
燃放煙花爆竹不僅對空氣質量帶來極大影響,還極易發生火災隱患和安全事故。為進一步加強全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
二、延津縣全域內全時段禁止燃放、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包括開業慶典、婚喪嫁娶、節假日等活動,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將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給他人或單位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
四、各鄉鎮(街道)、開發區、村(居)委會應當將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全面加強禁運禁存禁售禁燃煙花爆竹的宣傳、引導和管理工作,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公告。
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現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六、《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延津縣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加強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八、機關、團體、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要強化公共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自覺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積極向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及所在鄉鎮(街道)、開發區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監督。
特此公告。
延津縣公安局舉報電話:110
延津縣應急局舉報電話:7695780
延津縣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12月17日
新鄉縣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輕燃放煙花爆竹對空氣質量帶來的影響,減少火災隱患和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
二、新鄉縣全域內全時段禁止燃放、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包括開業慶典、婚喪嫁娶、節假日等活動,賓館、飯店和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將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給他人或單位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
四、各鄉(鎮)政府、村(居)委會應當將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全面加強禁運禁存禁售禁燃煙花爆竹的宣傳、引導和管理工作,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公告。
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現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六、《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新鄉縣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加強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八、機關、團體、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要強化公共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自覺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積極向公安、應急等部門及所在鄉(鎮)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監督。
特此公告
新鄉縣公安局舉報電話:110、5085110
新鄉縣應急管理局舉報電話:5033255
新鄉縣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12月17日
來源:新鄉紅旗、國家新鄉經濟技術開發區、原陽融媒、延津融媒、平安新鄉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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