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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株洲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預防火災事故,消除安全隱患,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2016年修改版)、《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守護藍天”攻堅行動計劃(2023-2025年)〉的通知》(湘政辦發〔2023〕34號)等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株洲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 10631—2013)規定的,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二、全時段禁止燃放區域
(一)北環大道—東環北路—東環路—南環路—建寧大橋—西環路—石峰大橋—響田西路—銅霞路以北—武廣線以東株洲區域—時代大道以南—迎賓大道合圍的城市區域。
(二)石峰區云田鎮。
(三)前兩款規定區域以外的下列地點:
1.國家機關、新聞、教育、科研、醫療、出版等單位,金融、通信、郵政、快遞、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
2.火車站、汽車站、機場、港口碼頭、軌道交通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
3.賓館、商場、超市、餐館、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4.風景名勝區、園林、公園、旅游度假區等公共場所。
5.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兒園。
6.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7.軍事設施保護、物資儲存區及安全距離范圍內。
8.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及安全距離范圍內。
9.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場所。
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承辦國家級、省級、市級重大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在市生態環境部門指導下開展空氣質量影響評估,評估意見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并報公安部門審批后,依法依規組織煙花爆竹燃放活動(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禁燃區內,不得審批設置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臨時售賣點;禁燃區外,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臨時售賣點。
六、各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各項煙花爆竹禁燃放管控工作。各鄉鎮、街道以及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所轄范圍內禁放煙花爆竹的具體管控措施。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發現有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舉報電話為110;發現有非法銷售、儲存、運輸以及擺攤兜售煙花爆竹行為的,舉報電話為12345。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株洲市中心城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株政告〔2023〕1號)同時廢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編輯丨龍艷軍
審核丨劉躍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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